我院第四检察部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在审查民事申请监督案件中,立足监督职能,深化民事检察和解工作,促进矛盾化解;通过穿透式监督,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取得实效。如办理的王某与本市某镇政府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认为其承包鱼塘所养殖的甲鱼大量死亡与某政府等建设施工的雨水管道改造工程有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对方赔偿250余万元经济损失,未获支持,遂向我院申请监督。我院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在解读相关检验报告数据时,未注意“化学需氧量”指标,本案存在因管道改造致相关河道污染,使王某养殖甲鱼大量死亡的可能,判决在认定事实方面存有瑕疵。同时,王某方也存在养殖池塘取、出水口设置不合理,养殖密度过大等可能导致甲鱼大量死亡的问题。我院多次与双方联系沟通,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充分进行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同时,我院就督促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问题向某镇政府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检察建议并获采纳。目前,经过某镇政府综合治理,涉案河道水质有明显提升,相关部门表示将进一步完善环保管理网络,加强环保责任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