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诉讼监督
我院抗诉的一保证合同纠纷案经再审发回重审 时间:2018年06月22日

  申请监督人周某系李某与胡某买卖合同纠纷中李某一方的保证人,后因李某无偿还能力,胡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承担保证责任。胡某起诉状中载明周某本市杨浦区和虹口区两个地址,并提供证据证明杨浦区地址为周的户籍地址。区法院向周某虹口区地址送达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未果后,直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并缺席判决周某承担相应保证责任。周某不服判决向二中院申请再审,二中院裁定驳回。周某遂向杨浦区院申请监督,区院受理后提请我院抗诉。我院经审查认为,区法院未向周某户籍地址送达诉讼文书,而径行适用公告送达并缺席判决,未穷尽送达方式,违反了民诉法关于公告送达有关规定,故依法向二中院提出抗诉。日前,二中院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