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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务侵占上诉案经我院建议二审获改判 时间:2016年08月17日

  原审被告人徐某在担任某医药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增设中间经销环节的方式抬高药品进货价格,侵吞公司财产数额60万余元。一审法院以被告人职务侵占数额巨大,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徐某以其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我院审查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应认定徐某职务侵占数额为40余万元,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职务侵占罪中“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为100万元,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认定为职务侵占“数额较大”,故建议二中院依法改判。日前,二中院采纳我院建议,改判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