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至2015年6月间,被告人吴某通过个人招揽及他人介绍的方式,非法收购及出售美元、欧元等外币,交易金额累计折合人民币1282.1万元。2015年8月某日,被告人吴某欲前往交易地点将2万英镑出售给买家时被抓获。公安机关还从其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准备出售的美元、欧元、日元、港币等15种外币,共计折合人民币56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除已预售的2万英镑外,其随身携带的其他外币无确实充分证据证实用于交易,故不认定为犯罪数额,并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黄浦区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二中院提出抗诉。我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吴某随身携带多达16种巨额外币以及用于交易结算的10余张银行卡、计算器,处于随时接洽、交易的状态,其随身携带的其余外币也应认定为犯罪数额,故予以支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