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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提抗的一健康权纠纷案法院经再审改判 时间:2015年01月08日

  2011年12月,谢某在某商场消费后,在商场通往地面停车场的通道上(斜坡)摔倒,致右踝损伤,后起诉商场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损失。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请,但以其提供的退休返聘公司证明、银行明细清单无法佐证其误工损失为由,未予支持其关于误工费的诉请。谢某不服法院生效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我院审查查明,谢某作为退休返聘人员,由上海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遣至上海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继续工作,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向谢某支付工资。谢某摔伤后未去上班,故贸易公司亦未向其发放工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退休人员受伤后造成退休工资以外的其他劳动收入减少,属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法院对谢某提出的误工费主张不予支持,显属不当。据此,我院提请市院抗诉。市院向市高院提出抗诉后。市高院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日前,原审法院经再审,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改判对谢某的误工费诉请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