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至7月,程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成立的独韵公司,以高价代为出售藏品,藏品需要先行鉴定为由,诱骗客户至本市多家检测鉴定公司进行鉴定。随后,伙同鉴定公司员工随意定价、出具虚假报告,并以藏品不符合公司收购标准为由拒绝收购,骗取客户鉴定费用共计人民币110余万元。被告人丁某在担任该公司会计期间,在明知公司存在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然按照公司领导要求行使职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丁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我院审查认为,丁某作为公司会计没有直接实施诈骗行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且在二审期间退出违法所得3万元,有认罪悔罪表现,遂建议法院改判为缓刑。日前,二中院采纳我院建议,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