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区检察院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请我院抗诉。我院审查认为,区法院判决遗漏了对刘某某1985年、2003年、2014年、2017年和2018年的5次刑事前科认定,其中2017年的前科系贩卖毒品罪,刘某某构成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区法院判决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致量刑不当,我院遂按审判监督程序向二中院提出抗诉。日前,二中院经审理,指令区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