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在审查曹某某、郭某某、陈某某等人诈骗上诉案中发现,曹某某因协助抓捕同案犯郭某某,具有立功表现,符合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认定曹某某具有立功情节,但在判决书中未引用刑法第六十八条,亦未在判决书后所附法条中予以罗列。经我院建议,一审法院对原判决中的错误做出更正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