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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依据新司法解释监督纠正一刑期计算错误 时间:2021年05月12日

罪犯向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9日,后被判处拘役3个月10日,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2021年7月1日止。我院驻第四看守所检察室在刑事执行检察中发现,根据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刑期起算日为本月最后1日的,至下月最后1日的前1日为1个月”,上述判决的刑满日期应为2021年6月30日,我院遂依法对法院提出口头纠正意见。日前,法院对原判决书错误做出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