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刑事检察
我院改变定性对被告人徐某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时间:2016年10月11日

  被告人徐某因崇明县某工程承接事宜与被害人胡某产生矛盾。2016年2月,徐某纠集被告人黄某、蔡某、张某、黄某挺(在逃)在崇明某在建绿化带处,持棍棒对胡某及其亲属陈某等人进行殴打。期间,徐某持随身携带的匕首猛刺胡某左胸、左腰等要害部位数刀,致胡某心脏破损而死亡,另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公安机关对徐某以故意伤害罪,对蔡某等人以寻衅滋事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日前,我院审查认为,综合全案证据,徐某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遂改变公安机关定性,对被告人徐某以故意杀人罪,其余三名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罪向二中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