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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时间:2016年01月07日

  2015年5月某日,被告人刘某某携带5包毒品,在本市普陀区真南路一宾馆搭乘出租车,在沿曹杨路方向行驶至三源路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上述5包毒品。经鉴定,上述毒品净重5004.82克,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5.68%。我院对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向二中院提起公诉。日前,二中院经审理,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