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二中院对我院改变定性提起公诉、顾晓敏副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的被告人殷某抢劫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殷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查,2017年6月,殷某以租借房屋的名义,与被害人陈某某约定面谈。次日10时许,殷某携带刀具驾车至本市嘉定区南翔镇陈某某的出租屋内与其见面。其间,殷某趁陈某某不备,持刀划伤陈某某手指,并扼压陈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而死亡。后殷某用陈某某手机从其支付宝账户内转账人民币1.7万余元,并挥霍殆尽。公安机关对其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经审查,改变公安机关定性,对被告人殷某以抢劫罪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