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人权利到法治强国——读《为权利而斗争》

时间:2014-12-24

  

德国19世纪著名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所著的《为权利而斗争》之所以被誉为法学经典,与论者提出的“个人权利---法律秩序---强盛国家”的法治理路密不可分。如今,中国的法治实践再次加速,改革的民众获得感倍受重视,国家的全面复兴指日可待,我们此时讨论《为权利而斗争》一文,或许会有新的感悟。

公民应勇于为尊严而依法主张权利。耶林强调,人不但是肉体的生命,也依赖精神而生存;人类精神的生存条件之一即为主张权利,人在权力之中方具有精神的生存条件,若无权利,人将与家畜无疑。甚至可以说,主张权利是精神上的自我保护,完全放弃权利就是精神上的自杀。耶林举例说,盗贼和强盗否定所有人的所有权也是否定所有权理念,进尔也是对所有人人格依存条件的否定;侵害物也是侵害物主的人格,保护所有权就是保护物主的人格。在耶林那里,所有权利都被赋予了超过纯粹物质价值的理念价值,即人格价值;个人或国民面对权利侵害时所采取的态度被看做是他们节操的确定无疑的试金石。息讼、限讼的传统使中国公民普遍缺少依法维权的精神和勇气,长期浸淫的官本位思想使得社会公众惮于利用法律抵制公权力的侵害。拒绝和不信任法律的情绪迫使大量适宜法律裁决的纠纷转向规范性欠缺的法外救济;非法的私立救济、低效的公力干预常常让一些利益纠纷变得更复杂,甚至丧失化解良机。让公民知晓如何依法维护人格尊严,愿意依法主张权利,善于依法消解利益冲突是依法治国的最基本意涵,也是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能够赋予我们的重要法理念。公民主张权利不仅是简单的物质索取,更重要的是,他也可让权利主体获得人格和尊重。尤其是,权利的精神价值属性能够让权利主体以昂扬的姿态面对生活,笑对人生。

公民依法主张权利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动力。作为目的法学的倡导者,耶林认为,法律的目的不是私人利益,而是借助维护私人权利实现社会利益。在他看来,对不法行为的麻木不仁只能让法律成为一纸空文;主张权利的人虽然旨在在狭小范围内维护自身利益,但他的行动的影响却远远超出自身。耶林坚信,对权利的侵害就是对法的侵害,与被害者的权利同时崩溃的是法律本身;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主张、保护权利就是主张和保护法律。耶林因而说,对遭受攻击的权利的保护,既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也是对社会的义务。实际上,人本来就是社会的人,社会是人的社会,维持法律秩序的主体当然是人。无论法律的目的是私人利益,还是公共利益,最终都是人的利益。不过,耶林主张让服务于民间的“社会人”做法律的看守人和执行人,通过社会人主张权利来检验、修正、改进法律。而正在走向现代化的中国则强调依托公权力推进法治进程,特别是,借助服务于公权力的“政府人”的公平、公正、高效执法加快法治国家建设。二者的差异缘于中国是一个政治国家地位突出而民间力量弱小的社会。因此,培育公民社会,鼓励公民为权利而斗争,让社会人和政府人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双翼”,当是中国法治化应有的选择。政府人的优势在于借助强大的国家力量推进法治变革,服务社会人;而社会人则借助柔性而持久的私人力量引导法治演进,服务自己。相对于政府人的利他性,社会人依法主张权利具有利己性。正是利己性,社会人主张权利时才会更加谨慎、仔细和持久。

公民依法主张权利是建设强盛国家的逻辑起点。耶林认为,只有习惯于维护私人权利的人才能够为民族权益挺身而出,为公法和国际法而战的斗士只能同样是为私法而战的斗士;要想知道一个民族于多事之秋如何维护其政治权利和国际法上的地位,只要看一下它的各个成员在民事生活中是如何主张自己权利的,就一目了然了。因此他认为,一个力图对外保有威信,对内坚如磐石的国家再也没有比国民法感情更宝贵、更需要培养、奖掖的财产了。尽管耶林把“勇于维护自身权利”作为“敢于维护民族权益”的前提失之偏颇,但他把“能够主张个人权利”同强盛国家紧密关联起来却不无道理。耶林所担忧的是,国民丧失主张权利的资格意味着专制政府的出现,而19世纪的欧洲绝难允许专制政府享有令人羡艳的国际地位和国内威信。耶林生活于德国从封建分裂走向统一帝国的时代,其对专制国家的虚弱深有体会。因此,他认定个人能够主张权利的社会才可能产生强大的国家。过度自由未必能带来国家繁荣,但现代的繁荣国家往往同合理而充分的公民权利相伴。中国的依法治国也内涵着公民权利的公平保障,而主张公民权利即是公民自由的有效释放。毕竟,公民权利意味着自由、公平,而自由和公平则意味着创新激励和社会效率。而只有能够让公民自由主张权利的法治才能导向国家的富强。

主张个人权利是法律运动的起点,个人权利依凭法律秩序成就强盛国家,法律秩序与强盛国家皆以个人权利为依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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