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检察人员网络行为的意见

时间:2020-11-15

      

(经2017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第208次党组会审议通过)

 

为发挥检察人员在网络中的正面导向作用,走好网上群众路线,促进形成健康向上、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根据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中宣发〔2017〕20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实施意见》《检察微博管理暂行办法》《检察微信公众号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就规范检察人员网络行为,制定以下意见。    

一、检察人员在网络上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检察机关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检察人员的行为事关党和国家形象、检察机关形象,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网络行为是检察人员言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应当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网络行为中做到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检察纪律,恪守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传播检察正能量;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二、检察人员不准参与以下网络传播行为:发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歪曲党的政策或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国史、军史,抹黑革命先烈和英雄模范;制造、传播各类谣言特别是政治类谣言,散布所谓“内部”消息和小道消息;出版、购买、传播非法出版物;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制作、传播其他有严重问题的文章、言论、音视频等信息内容;妄议司法体制改革,发出与中央精神和要求不一致的言论或声音,借口探讨司法体制改革,质疑现行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就重大敏感案(事)件发布、转载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损害司法机关形象的评论或言论。

三、检察人员不得参加以下网络活动:组织、参加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和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组织、非法活动;参与网上宗教活动、邪教活动,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利用网络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办案工作秘密以及当事人隐私;参加网络赌博等非法活动;开展商业营销等与检察职业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浏览、访问非法和反动网站等。

四、严格规范检察人员在网络平台以职业身份注册账号行为。检察人员注册网络账号要严格区分职业身份和个人身份。以党员身份、职业身份在微博、微信、网络直播、论坛社区等境内外网络平台上注册账号、建立群组的,应当向本人所在检察院党组织报告,并向本人所在检察院新闻宣传部门备案,名称、头像、标识、功能介绍等应当大方得体,符合检察职业身份。在本意见下发前已开设的要分别作出补充报告、备案。检察人员注册网络账号时标注所在单位及职务信息,或使用检察标识、检察字样(含中文、英文、拼音等)的,应视为以职业身份注册行为。工作性质特殊、保密性强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及其检察人员一般不得以工作、职业身份注册账号。

五、检察人员应当履行举报监督和协助处置义务。检察人员网络行为要自觉接受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和检察机关新闻宣传部门的监督管理。检察人员发现网上违法违规违纪信息、活动的,应当及时主动向有关部门或网络平台举报,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方面处置;涉及检察业务、检察信息的,应同时报本人所在检察院和上一级检察院新闻宣传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六、层层落实责任,加强对检察人员网络行为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各级检察院党组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要坚持原则、亮明态度,对在网络活动中以身作则、表现突出的检察人员,应予充分肯定、热情鼓励;对坚持正确立场、传播正能量而遭到围攻的检察人员,要旗帜鲜明地给予保护和支持。要加强监督、严格问责,把检察人员网络行为纳入日常管理范围,加强监测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教育、提醒、干预;对涉嫌违规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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