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禁酒令 (2017年12月11日修改)

时间:2018-11-15

      

 

一、严禁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日中午饮酒;

二、严禁在检察系统举办的各类会议、考察调研、学习培训、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期间饮酒;

三、严禁司法办案和执行公务期间饮酒;

四、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档案、案卷、案件材料、秘密文件或者其他涉密载体饮酒;

五、严禁到可能影响公正办案和检察机关形象的场合饮酒;

六、严禁佩戴检察标志和着法警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打印此页 关闭页面

主办单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