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政法委、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关于 上海法官、检察官从严管理六条规定

时间:2019-01-16

      

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中共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上海市委关于法官、检察官从严管理的要求,为严肃纪律作风、严格职业操守、维护司法公正,树立法官、检察官廉洁公正权威的司法职业形象,进一步严格法官、检察官从业行为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严禁有违反政治纪律的言行及发表有损司法权威的言论。

二、严禁私下与案件相关人员接触、交往。

三、严禁打探案情、泄露办案秘密、干预他人办案。

四、严禁接受职权和职务影响范围内的吃请、送礼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五、严禁涉足夜总会、企业会所、私人会所及其他与职业身份不符的娱乐休闲场所。

六、严禁违反任职回避规定。法官、检察官配偶在本市从事律师、司法审计、司法拍卖职业的,各级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配偶、子女在本市从事前述职业的,应当实行一方退出。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提出惩戒意见,法院、检察院按法定程序提请免去相关人员的法律职务,并追究相应责任。

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201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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