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项诉讼工作的公告

时间:2020-01-29

      

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最高检部署要求,已根据形势发展即时完善预案、多次细化措施,并要求全市各级检察院迅速与司法办案、法律服务所涉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加强了电话或网络沟通交流。为共同依法稳妥做好诉讼工作,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现就有关事项再公告如下:

 

一、妥善做好春节上班后的诉讼接待和服务工作

 

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相关通知精神,全市各级检察院将在2月3日恢复日常办公。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1日期间来检察机关阅卷的,顺延至2月3日后安排。全市各级检察院正逐一电话联系此时间段预约阅卷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延期,如仍有未接到告知的,也可以根据本公告所附的联系方式与相关院联系。

 

对于在春节假期提交诉讼业务办理、诉讼流程查询等申请的,全市各级检察院将在2月3日后及时办理回复。请相关人员保持预留的联系电话畅通,以便及时沟通联系。

 

二、切实维护好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益

 

对疫情防控期间办理的案件,可以采取电话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依照规定电话告知,并记录在案;可以提供电子卷宗光盘的,对阅卷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电子卷宗光盘。

 

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收集、调取证据,律师以外的辩护人申请与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或者通信,以及诉讼代理人申请阅卷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审查,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确因疫情防控需要而暂不予许可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因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参与诉讼的,应及时告知承办检察院。全市各级检察院将依法延长办案期限或者建议法院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并及时告知相关诉讼参与人。

 

全市各级检察院依法加强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阻碍的,全市各级检察院将及时依法办理。

 

三、加强案件办理和管理,严格遵守办案期限规定

 

对因春节假期延长而办案期限临近届满的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各类案件,全市各级检察院将严格遵守办案期限规定,依法及时办理。各级院案件受理窗口将落实专人受理此类案件。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对办案期限提出意见的,全市各级检察院将依法及时审查,并答复相关诉讼参与人。

 

四、切实加强司法办案场所和接待窗口的疫情防控

 

为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身体健康、维护12309检察服务中心和司法办案区域的公共卫生安全,诉讼参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确需来检察机关的,请佩戴口罩并在安检口接受体温检测;体温异常的,请先行就诊。全市各级检察院将配备防护、消毒用品和设备,及时对卷宗、设备、场所等作相应消毒处理。如后续有变化,将及时通知。

 

五、倡导通过网络平台、电话等方式申请诉讼服务

 

疫情防控期间,除确需到现场办理的诉讼业务外,诉讼参与人可以通过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官网、一网通办“检察为民”网页端、随申办市民云APP、上海检察微信公众号12309平台等网络平台或电话等方式查询案件诉讼进程、提出阅卷或听取意见申请;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诉讼材料;可以通过12309热线和12309中国检察网提出控告、申诉。

 

六、依法受理危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举报

 

为疫情防控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检察机关的责任所在。检察机关将依法受理人民群众关于各类危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举报。全市各级检察院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严惩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办理扰乱社会秩序、干扰疫情防控、妨害公务等犯罪案件。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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