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更好地发挥检察听证在助力法律监督、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检察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公开选聘听证员2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选聘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2.年满二十三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3.具有能够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4.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5.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
(3)人民陪审员;
(4)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聘的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入选:
1.具有较好的群众工作能力;
2.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3.具有法律、医学、金融、食药品、环境保护、心理学等专业知识人士。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在听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6.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7.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8.因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9.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听证员职责、义务
1.听证员将受邀参加本院组织的检察听证会,对听证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
2.听证员参加听证会应当认真履职,客观、公正、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部门和个人干预。
3.听证员应当保守听证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办案秘密等。
任期及履职保障
1.实行定期聘任、动态管理,一般每三年集中选聘、调整一次。任期内,经本人申请或出现不符合听证员条件、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等情形时,按规定程序核实出库。
2.本院根据相关规定,为听证员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履行听证职责。依据财务管理制度,保障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交通费、餐费等合理费用。
选聘程序
1.发布公告 在“静安检察”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选聘公告;
2.自荐报名 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通过书面自荐方式报名;
3.推荐报名 本院商请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人选;
4.初审和考察 对照选聘条件,对自荐人员进行审查,确定初步人选,并经组织考察,提出拟选聘人选;
5.确定和公示 对拟选聘人选,在“静安检察”微信公众号上公示五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作出聘选决定,通过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选聘名单;
6.正式选聘 正式选聘入库的听证员,需提供近期两寸彩色证件照2张,提供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相关资质证明原件(现场审查核对后退回),统一颁发聘书。
报名时间、方式
时间:2022年8月2日至8月8日
报名需填写《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报名登记表 (推荐表)》
报名需提交以下材料:
1.经签名盖章的报名表一式两份(需附证件照);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4.有助于履职的证明材料、证书等复印件各一份。
由于疫情防控需要,本次报名不进行现场报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报名:
邮寄报名:将书面报名材料用中国邮政快递EMS邮寄至本院(上海市静安区昌平路1036号,收件人:夏林冉)。
电话报名:联系电话021-22838708(联系人:夏林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