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时间:2016-04-05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 2016330日在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杨恒进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区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5年,在原闸北、静安区委和市检察院的领导下,在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监督下,原闸北、静安检察院,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全面履行各项检察职能。共批准逮捕 1627人,提起公诉2563人。共查处贪污、贿赂案件2325人,积极参与“天网行动”,成功抓捕1名在逃贪污案犯罪嫌疑人(系上海检察系统首次成功追逃到案的案例)。加强刑事诉讼监督,监督立案713人,追捕23人,追诉32人。开展“公安派出所侦查规范性”专项检查,推进基层执法监督。深入推进民事行政监督,积极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成人员分类管理,探索检察权运行机制。扎实推进检务公开、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以及深化案件管理等多项重点工作。狠抓纪律作风建设和队伍能力建设。闸北检察院荣获全国文明单位称号。

上述成绩的取得,是原闸北、静安区委的正确领导,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及社会各界监督、支持和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区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各位代表,我们清醒地认识到,闸北、静安“撤二建一”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处在新的起点上,检察工作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严峻挑战:防范风险、维护稳定、服务发展、深化改革的任务更加繁重,法律监督工作任重道远。

 

2016年,我院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静安“一轴三带发展战略,主动适应撤二建一带来的新变化,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严格规范司法行为,从严管理检察队伍,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为建设国际静安、圆梦福地作出贡献

    一、立足检察职能,为静安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提供更为高效的法治保障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把防控风险、服务发展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为把静安建成“创新创业的活力城区、均衡均质的和谐城区、精品精致的美丽城区、开明开放的国际城区、宜居宜业的幸福城区”提供有力的检察保障。

全力维护城区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安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前提,是检察机关服务发展的首要任务。聚焦暴力恐怖、政治安全、金融安全、网络安全、公共安全“五种风险”,加大打击犯罪和参与社会治理力度。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建立暴力恐怖等犯罪的快速处理、从严打击工作机制依法及时严惩金融犯罪,特别是加大对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积极投入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犯罪专项行动,坚决惩治电信诈骗、网络投资诈骗、黑电台等犯罪,促进电信、金融犯罪的源头治理。严惩安全生产领域犯罪,完善同步介入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机制,确保城区运行安全,守住安全底线。妥善办理重大敏感案件,建立完善办理重大敏感案件的力量组织、引导取证、证据审查、办案风险预警评估、舆情应对等相关机制,不断提高办理重大敏感案件的规范化水平。

积极服务一轴三带发展战略。着力找准检察机关保障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促进我区高端商业商务集聚带、人文休闲创业集聚带、产城融合发展集聚带建设。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秩序、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的经济犯罪,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重视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专项活动,更加重视对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创新收益的保护,特别是加大对文化创意、云计算、大数据、检验检测、节能环保等区域特色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慎重处理办案中遇到的科技创新融资、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等新情况新问题。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切实增强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推进破解社会治理难题,促进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推动宜居宜业的幸福城区建设。结合执法办案,着力发现在金融治理方面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促进相关制度机制完善。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创立30周年为契机,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落实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制度,加大检察环节司法救助力度,促进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进一步完善检调对接,借助柏万青老娘舅工作室、洪智中心等第三方社会资源,多元化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开展法制教育“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充分运用检察门户网站、“两微一端”、案件信息公开网等拓展法制教育覆盖面。

二、顺应形势发展,进一步加强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工作

闸北、静安“撤二建一”后,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显得更加重要。要认真贯彻区委和市检察院的决策部署,依法反腐、用法防腐,更好履行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切实推进区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保持职务犯罪查办力度。积极适应贪污、贿赂犯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的新变化,提高职务犯罪举报、侦查取证等工作水平。突出办案重点,聚焦大案要案,坚决查办危害经济发展环境、影响改革举措落实的职务犯罪,坚决查办发生在国企改制重组、产权交易、投资并购、金融证券等重点领域的职务犯罪,坚决查办旧区改造、医疗卫生、食品安全等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涉及民生的职务犯罪。更加重视依法保障和促进公共安全特别是生产安全,严查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和腐败犯罪。

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加强和规范与纪委的协作配合,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在审查案件线索、初查、立案等各个环节,既审查是否构成职务犯罪,又注意发现是否违反党纪政纪,促进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体系的建立健全。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自觉规范自身司法行为,慎重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慎重发布涉企案件新闻信息,在做出相关侦查决定前多衡量、多判断、多分析。加强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建设,依托基础信息平台,深化情报信息的研判应用。进一步更新侦查理念、转变侦查方式,探索实行规范化取证、精细化初查、专业化审讯、信息化依托、集约化办案模式。建立反贪追逃常态化工作机制,进一步深化与公安、银行和外事部门的合作,形成追逃工作合力。

更加注重职务犯罪预防的作用。加强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推动预防工作向办案过程前移。认真分析系统性腐败案件,充分运用预防调查、案例分析、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等手段,着力发现普遍性、趋势性问题,促进预防治理。推进“互联网+预防工作”模式,提升工作成效和影响力。通过“创双优”等形式深化对重大项目廉洁保障工作。进一步拓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运用范围。加强基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因地制宜制作宣讲教材,逐步实现基层公务人员、执法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宣传全覆盖。

三、切实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提高监督质量,促进依法治区

法律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的根本。深入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不断提升监督的能力、水平和质效,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

加大刑事诉讼监督力度。深入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强化对侦查活动中突出违法行为的监督,增强纠正违法的实效。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纠防冤假错案的长效机制。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的意见》,健全抗诉案件证据审查、对法院裁判逐案审查等工作机制。推进刑事执行监督,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减刑假释案件监督和刑罚交付执行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加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强制医疗执行监督。

加强基层执法监督。深入推进社区检察工作,完善社区检察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监督和非监禁刑罚执行监督的核心职能,提高常态化巡查发现问题的能力。紧紧围绕基层法治和社会治理中的法律问题,加强法律服务、综合治理、法制宣传等工作,完善服务基层法治工作机制。

加强民事行政法律监督统筹推进生效裁判监督、审判程序监督和执行活动监督,重点加强对虚假诉讼、违法调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违法执行的监督,着力推动基层民事检察工作转型升级。重点加强对行政案件立案环节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环节的监督。认真做好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行政强制措施监督、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调查研究,进一步加强检察建议、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监督工作。

四、深化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

按照上级部署,结合“撤二建一”新特点,增强改革定力和韧性,推进各项改革任务,确保取得实效。

全面落实司法办案责任制。紧紧抓住办案责任制这一司法改革的基石,构建权责清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认真贯彻执行市检察院《落实司法责任制工作细则(试行)》100条的规定要求,严格依照确定的不同业务部门的检察官权力清单履行职权,进一步明晰权力边界。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按照明确的工作职责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保障办案组织高效有序运转。准确区别故意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确定司法责任和承担主体,科学认定应承担的司法责任。严格执行《上海检察机关关于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理案件的规定(试行)》,使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案成为常态。

完善改革配套措施。在原静安检察院被市检察院作为试点推进的基础上,继续深化探索内设机构改革,坚持既适当去行政化,又强化司法管理;既促进机构扁平化,又促进办案专业化;既整合职能,又体现监督制约的机构整合基本原则。严格检察官岗位管理,确保入额检察官在一线办案;完善检察官考核评价制度,切实体现奖勤罚懒、优胜劣汰的导向;健全检察官任职回避制度,实行检察官配偶(子女)从事职业变化专项报告制度;建立健全检察官培训研修、逐级遴选、任职回避、从严要求等各项制度。

深入推进诉讼制度改革。深化探索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准确把握改革精神和改革要求,主动适应、积极作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善于运用公诉裁量职权,坚持证据标准,坚持排除非法证据,防止案件“带病”起诉;重视提高职务犯罪侦查证据质量、公诉案件质量和公诉人出庭能力。推进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完善速裁案件流转程序,统一证据标准,顺畅衔接机制,切实提高办案效率。

五、坚持全面从严治检,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大力加强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建设

结合“撤二建一”后队伍建设的新变化新要求,着力抓好司法公信力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可靠、司法为民、务实进取、公正廉洁的检察队伍,使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个案件感受到公平正义。

认真做好“撤二建一”后的对接融合。积极整合原闸北、静安检察院的工作理念和制度机制,推进两院人员融合、资源融合和工作融合,确保各项工作实现连续性、稳定性和开创性的统一。广泛开展谈心谈话,因人制宜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做到分层分类施策,有的放矢,确保队伍不乱、工作不断。积极稳妥推进人员分流整合、内部机构合并以及重点工作对接等工作,努力实现平稳融合、无缝衔接。按照“集中节约、有利办案”的原则,稳步推进办公办案场所整合。严格执行“撤二建一”期间的政治、办案、人事、财务等各项纪律,确保风清气正、顺利进行。

着力加强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化能力。以培养树立牢固的“看齐意识”为目标,开展中央统一部署的“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构建适应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要求的思想政治工作理念和模式,推广案例式、互动式教育方法,形成经常性政治教育机制。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证券、知识产权、涉外案件等办案专业化人才的培养,努力适应静安对检察人才“高精尖”的要求。

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党组主体责任,教育管理监督好检察队伍。加强对《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执行,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抓早抓小一抓到底。深入贯彻落实市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十项规定”,将双周政治学习、诫勉谈话、队伍思想情况分析、对举报的书面说明等制度常态化,对检察机关自身发生的腐败问题、违反职业操守、违反办案纪律等问题,一经发现,严肃查处,绝不姑息。紧抓作风建设,坚持不懈纠正“四风”,健全队伍作风状况经常性分析研判和对群众反映问题及时核查机制,组织专项检务督察,防止“四风”反弹。

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深化巩固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把阶段性查摆规范化问题作为常态化工作,注重从控告申诉信访、意见建议、案件评查等方面找问题、抓整改。严格执行专项整治工作中建立的涉案财物管理、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规范职务犯罪案件查办等6项制度,认真落实好“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最高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等司法规范化重要制度。聚焦基层基础,狠抓规范,务求实效,真正使规范司法成为队伍执法常态和职业习惯。

各位代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民主监督,是检察权正确行使的重要保障。我院将坚持重大事项向人大报告、向政协通报制度,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精心组织代表委员专题调研、集中视察、听庭评议、案件评查等活动,建立直接联系、意见建议收集转化等机制,重视发挥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廉政监督员的作用。深化检务公开,扩大案件公开审查范围,推进案件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加强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建设,加大检察宣传力度,扩大检察工作影响力。

 

各位代表,静安检察工作已经站在了新的发展起点上,面临新的使命和任务。我院将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以强烈使命感和责任感,锐意进取,奋发有为,为建设“国际静安、圆梦福地”作出检察机关应有的贡献!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用语说明

 

1. 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重要决定,是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决策。20146月,中央通过《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明确上海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五项任务,即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健全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建立全市检察官市级统一管理体制、建立全市各级检察院经费资产市级统一管理机制。

2.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确保人权保障、审判公开、公正司法的重要司法制度,目的是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历史检验的理念,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3.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4.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是指将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检察官按照专业职务序列管理;检察辅助人员中,检察官助理按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有关规定实行等级管理,书记员主要由聘任制辅助文员担任并实行等级管理,司法警察按人民警察序列管理,检察技术人员探索按国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规定管理,司法行政人员按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有关规定管理,形成符合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特点的管理机制,促进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

5. 司法责任制:是指检察官根据法律规定或检察长授权,依法独立行使司法办案、法律监督等职权,并承担相应办案责任的工作机制。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核心,按照改革要求,实行“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检察官对所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等工作机制,确保权责统一,提高司法公信力。

6、 刑事速裁程序:是指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试点的,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贿犯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进一步简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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