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时间:2017-02-01


 


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7111日在静安区第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杨恒进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区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6年,我院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稳妥推进“撤二建一”工作,从严管理检察队伍,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发展。

一、依法履行检察职能,服务区一轴三带发展战略

坚持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把防控风险、服务发展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积极参与创新社会治理,为我区一轴三带发展战略提供司法保障。

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保障区域公共安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11661858人,经审查,批准逮捕9931447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3592163人,经审查,提起公诉14282107人。对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暴力型犯罪,从重从快予以打击,批准逮捕81106人,提起公诉126161人。配合公安机关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大整治行动,办理由交通执法引起的妨害公务案件5154人。健全重大敏感案件办理工作机制,如对施某某等81人文玩领域合同诈骗、林某某等18酒吧吊模宰客敲诈勒索、陈某某持汽油桶寻衅滋事威胁法官等案件,加大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力度,确保办案质量。

加大打击经济犯罪力度,维护良好经济秩序。针对今年网络借贷领域经济犯罪大幅上升的现状,加强证据审查分析,统一执法办案标准,妥善办理了E租宝、大大宝、中晋系等一批重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案金额达168亿元。督促公安机关加大追赃工作力度,在2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全额兑付700余名投资人的11亿余元投资款。对非法经营股指期货、跨地区地下钱庄非法经营外汇等新类型案件开展捕诉研防,着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我院办理的“淘宝城”系列案件获评2015年度全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结合办案强化司法保护,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对罪行轻微的未成年犯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7人、不起诉决定7人,对47名未成年被告人向法院提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建议。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创立30周年为契机,强化涉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对7名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观护帮教,为全部涉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对19名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坚持预防为主,着力增强未成年人法律意识,在本区部分中小学校、职校开展法治宣讲10场。与区综治委预青专项组、区青少年社工站加强协作,挂牌成立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服务中心,引入社会力量推动未检工作,积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我院未检科荣获最高检、团中央颁发的“全国青少年维权岗”。

积极参与创新社会治理,维护区域和谐稳定。努力将矛盾化解贯穿执法办案始终,减少信访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接待来访277452人,受理各类信访397,化解稳控疑难信访案件2件。会同社会第三方力量,对3起刑事申诉案件开展公开答复,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针对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高发、来访人员数量激增的情况,由控申部门与办案部门开展联合接待,及时答复疏导来访人员,妥善接待此类集体访18302人。针对检察工作中发现的突出治安问题、企业管理漏洞及执法不规范等情况,制发检察建议35份,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推动解决社会治理难题。

二、加大惩防职务犯罪力度,助力反腐倡廉建设

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和要求,坚持依法反腐、用法防腐、惩防并举,努力营造区域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保持查办职务犯罪高压态势。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315人,渎职犯罪案件11人,涉案总金额3000余万元,其中大案1113人,要案33人。抽调办案骨干赴辽宁协助办理辽宁贿选案,圆满完成中纪委及市院交办任务。组织精干力量赴北京办理中纪委专案,高某某、苏某某、赵某某等6人被依法立案侦查,从中发现并移送局级干部职务犯罪线索11人,办案成效获中纪委充分肯定。高度关注教育招生、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立案侦查彭浦中学原校长曹某某受贿并伙同校总务主任李某某挪用公款案。

加大反贪追逃工作力度。加强与公安机关、外事部门等单位的沟通协作,共享情报信息,形成追逃合力。对出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落实全国口岸边控和网上通缉,从户籍、治安、住宿、电信网络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布控,并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亲友规劝其回国投案自首,成功将在逃美国的犯罪嫌疑人梁某抓获归案、将在逃澳大利亚的犯罪嫌疑人沈某劝返归案。

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综合运用预防调查、案例分析、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等方法,认真分析行业性、普遍性发案规律,提出专业化预防建议。推进互联网+预防工作模式,通过网上预约、拓宽查询领域等方式,优化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提供查询服务25184次。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创双优工作,保障第十人民医院大修改造等项目“工程优质、干部优秀”。加强预防宣传教育,按时高质量编撰完成医疗卫生领域职务犯罪风险环节预防警示书籍和宣传手册及上海预防文化攻略系列丛书分册。针对基层职务犯罪多发的情况,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等基层单位开展预防法治宣讲5次。

三、加强法律监督工作,不断提升监督实效

坚持敢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监督成效,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加强刑事诉讼活动监督。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对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4件,公安机关主动立案11人;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1份,督促公安机关规范执法。严把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关,对不符合批捕、起诉条件的,不批准逮捕434人、不起诉15人。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追捕7人、追诉33 人。其中追捕的2件贩卖毒品案犯罪嫌疑人任某某、赵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制发刑事再审检察建议4件,提出抗诉3件,其中1件已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支抗。提出抗诉的黄某等2人受贿案获评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刑事抗诉案件

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根据检察机关统一部署,深入开展“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推进年”专项活动,积极拓展监督案源,受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51件,同比上升38%。加大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力度,对8件执行案件中存在的未及时处理执行费、执行款,错误立案执行等问题,制发检察建议4件,区法院均已回复整改。加强对生效民事判决的监督,经我院提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已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1件。

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针对看守所羁押超期问题,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引起相关部门重视并积极整改。根据市检察院部署,认真开展审前未羁押判实刑未交付执行和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进一步加大刑罚执行监督力度。重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对76人开展审查,依法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27人,被采纳24人。对看守所女监合并工作开展全程同步检察及巡监检察,确保移押前后监管秩序安全稳定。

加强基层执法监督。依托社区检察室,深入开展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和社区矫正执法活动监督。完善诉讼监督事项案件化管理机制,办理基层执法监督案件65件,调查后制发书面监督意见40份,提出口头纠正19次,均获回复整改。对公安派出所受案立案工作和社区服刑人员电子监管工作开展联合检查,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制发书面通报等方式,对发现的不规范问题提出建议,促进基层执法规范化。探索社区矫正监督公开审查模式,就2名违反监管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是否启动收监执行程序举行公开听审会。对发现的4名违反监管规定的罪犯,建议区司法局提请收监执行,法院均裁定收监执行。挂牌成立派驻苏河湾检察室,实现社区检察工作全区覆盖。通过深入社区开展法治宣讲、召开中央媒体采访会、专家学者研讨会,广泛宣传社区检察工作,扩大检察机关社会影响力。我院派驻江宁检察室获评“一级规范化检察室”。

四、深化检察改革,探索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

扎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诉讼制度改革,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检察权运行监督,各项改革成效初步显现。

落实司法办案责任制。严格落实检察官员额制规定,规范开展第二批检察官入额遴选工作,共有6名检察员确认入额,2名助理检察员遴选入额。按照市检察院《落实司法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明确正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及检察官职责权限,通过下放相对不捕权等检察权,使检察官真正成为办案主体和责任主体。改革后,必须由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权力由原来的50余项减少为10余项,比改革前下降约70%。加大正副检察长直接办案力度,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如副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窃取信用卡信息案件等。针对检察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开展《司法改革背景下司法行政人员队伍建设问题研究》专题调研,提升队伍建设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制定《检委会工作细则》,明确议事议案范围,规范工作流程,获评“全国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

深入推进诉讼制度改革。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对重大案件探索侦监、公诉部门共同提前介入机制,就90余起案件向公安机关提出侦查取证意见。为提高庭审质量、效率,对8起案件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对1起窃取信用卡信息案件申请证人、鉴定人员等“四类人员”出庭作证,助推实现庭审实质化。与市公安局轨交总队会签《公交车扒刑事案件客观证据收集和审查逮捕指引》,引导侦查人员强化客观证据意识,提升审查逮捕质量。积极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进一步提升办案效率,18月试点期间办理此类案件133136人,分别约占同期起诉数的14%10%,办案期限平均用时3.8天,最短用时1天。

构建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检察权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保障检察权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完善案件流程监控,对每起案件实行动态监控,并制作监控记录台账,确保“全程留痕”。开展案件质量评查,通过随机评查、专项评查、重点评查等方式,强化对办案质量的内部监督。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公开生效裁判案件的起诉书和不起诉书等检察终结性法律文书1435份。积极开展案件公开审查、公开答复,共组织公开审查不起诉、逮捕必要性、羁押必要性等案件60余件,其中刘某某等妨害公务逮捕公开审查案获市院检委会通报。把新媒体作为推进检务公开的重要载体,“静安检察”微博、微信公众号开通以来共发布各类信息6000条,吸纳“粉丝”70000余名。

五、适应撤二建一新变化,确保检察工作平稳推进

紧紧围绕区委和市检察院部署要求,统筹兼顾、稳妥推进机构整合和人员融合,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

广泛开展谈心谈话,做实思想政治工作。为充分了解掌握干警的思想动态,由党组书记与部门负责人、党组成员与分管部门干警开展一对一谈心交流200余人次,召开不同层次的干部思想调研座谈会6次,全面听取、及时分析干警思想动态,充分考虑各层次干警的合理需求,积极采纳意见建议。以“检察文化月”为契机,通过辩论会、运动会、专家讲座等形式,开展职业道德、文化艺术、检察业务、体育竞技4大类8项活动,搭建学习交流平台,推动干警感情融合。

加强内外协作联动,确保工作无缝衔接。及时主动向市检察院、区委、区人大、区政协汇报我院“撤二建一”工作进展,争取指导支持,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了12名检委会委员和114名检察员。与区公安分局、区法院、区司法局等部门互通工作情况,理顺工作关系,加强衔接配合。组织召开4次专题调研会,及时全面了解各部门工作及队伍现状,谋划工作思路,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撤二建一”后工作无缝衔接、有序开展。

有序开展合并工作,完成队伍机构整合。在市检察院、市编办指导下,完成我院行政编制及机构设置。根据相关政策和本院实际,认真考察酝酿,任命中层干部,实现队伍融合。按时顺利完成办公场所搬迁任务,实现全院集中办公。整合接待窗口职能,统一归口办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控告申诉举报受理、律师接待等,同时升级改版门户网站,丰富网站便民功能,并及时发布公告,方便群众举报、控告、申诉和查询案件。

六、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升公正廉洁司法水平

坚持从严治检,提升队伍能力素质,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法治需求的过硬检察队伍。

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根据区委和市检察院统一部署,深入学习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提升党员干警争做合格党员意识,确保学习教育取得实效。通过召开党组中心组(扩大)学习交流会、党组成员深入社区开展调研等形式,坚持深入“学”、落实“做”。开展党员先进事迹宣讲会、参观红色教育基地、参加区机关党章党规知识竞赛和“青年红色记忆”系列赛事等,巩固学习教育成果。

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始终把领导班子建设作为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不断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坚持每周召开党组例会,及时传达学习上级精神,总结部署阶段性工作,切实将思想和工作统一到上级要求上来。制定《党组议事决策规则》,规范和完善议事决策程序,坚持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确保党组科学民主决策。

着力提升队伍能力素质。通过参加上级院培训、集体业务学习、案件讲评、完善结对带教制度等形式,加大青年人才培养力度。积极选派干警参与各项业务竞赛、岗位练兵活动,夯实队伍专业化基础。其中,1名干警以总分第二名的成绩获评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业务标兵,1名干警代表上海参加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1名干警获评上海市青年岗位能手,1名干警被推荐为2016年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个人候选对象。我院被推荐为2016年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集体候选对象。

推进党风廉洁建设。组织全院干警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从严管理检察队伍,狠抓纪律作风建设,通过院党风廉政建设大会、季度廉政教育讲评、节前发送廉政提示短信等形式,开展经常性的警示教育,增强干警廉洁自律意识。根据区委要求就廉洁自律工作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现象。

七、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牢固树立主动接受监督意识,把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作为规范检察权运行的有力保障。坚持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定期报告制度,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汇报司法改革工作情况,根据审议意见落实推进措施;向区政协通报年中检察工作情况,接受政协委员评议。落实正副检察长分工联系市人大代表制度,与20名市人大代表建立一对一的日常联系。对“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答复解释,逐项整改落实。聘任16名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事业单位代表,担任我院新一届廉政监督员,搭建有效监督平台。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院视察座谈、参加“检察室开放日”和案件听庭评议活动,主动听取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改进检察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检察宣传活动,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检察工作取得的新成效,离不开区委和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离不开区政府、区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在此,我代表区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随着司法改革和“撤二建一”的深入推进,检察工作迎来了发展机遇,也面临着严峻挑战,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一是检察队伍的能力素质与改革形势要求还有差距,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力度需进一步加大;二是法律监督工作机制有待健全,监督力度和监督成效需进一步加强;三是针对“撤二建一”以及司法改革过程中干警思想发生的新变化和队伍建设面临的新问题,开展思想工作的有效性、及时性还不够,各项工作的融合度和队伍的凝聚力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2017年,我院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区委和市检察院工作部署,以维护区域社会稳定为已任,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诉讼制度改革为主线,以“新标杆、新亮点”为目标,创一流业务、建一流队伍,为静安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区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服务静安发展大局

以人民群众平安需求为导向,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区域社会稳定。依法及时严惩金融犯罪,特别是加大对容易引发群体事件、极端事件的涉众型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秩序、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的经济犯罪,加大力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平等保护企业权益。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重大工程建设、教育卫生、旧改征收等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推动区域反腐倡廉建设。

二、提升法律监督成效,维护司法公正权威

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切实强化法律监督,坚决惩治司法腐败。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深化社区检察工作,以派驻社区检察室为平台,强化基层执法活动监督,服务基层社会治理创新。重视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律师依法执业,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加强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进一步完善案源发现、申诉受理、案件协调、跟踪监督等机制,不断提升监督质量效果。

三、深入推进各项改革,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按照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和市检察院的部署要求,完善改革措施方案,加大司法改革推进力度。根据工作实际科学设置办案组织,进一步优化职能配置、整合人力资源。健全检察官司法办案全程监督考核体系,确保检察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切实落实司法办案责任制。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根据市检察院实施方案推进重点项目实施,提高证据审查能力注重加强人权保障,确保办理的案件事实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升队伍能力素质

巩固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成果,进一步增强干警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坚持从严治检,狠抓自身党风廉洁建设,进一步树立检察人员公正廉洁的良好形象。严格执行《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推进队伍专业化建设,通过全员培训和岗位练兵,加大“三优一能”和青年干警培养力度,提升队伍执法办案水平。加快培养计算机网络犯罪、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检察专业人才,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院将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进一步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依法全面履行各项检察职能,为建设“国际静安、圆梦福地”作出新的贡献!

 

 

注:数据统计节点为20161月至11月。


附件

 

《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关用语的说明

 

1.审前未羁押判实刑未交付执行主要是指审前未处于羁押的罪犯,在法院依法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后,以及监外执行罪犯被撤销假释、撤销缓刑、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后,因逃匿或病残孕等原因未依法交付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情形。

2.财产刑执行监督活动: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不属于财产刑执行监督的范畴。

3.羁押必要性审查: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4.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改革,其内涵要求是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5.庭前会议:新刑诉法第182条第2款增设庭前会议制度,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6.四类人员出庭:专指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四类人员”出庭是新刑事诉讼法突出以审判为中心的重要规定,对检察机关公诉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7.刑事速裁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于20148月起在北京、上海等18个城市开展为期二年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进一步简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

8.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依靠信息网络技术和制度建设,联合有关主管部门共同预防贿赂犯罪,对经人民检察院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采取限制准入、取消投标资格、降低信誉分或资质等级、中止业务关系等处置,促进守信经营和守法经营,推动社会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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