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民法典为检察公益诉讼“充电蓄能”

时间:2020-08-06

放眼世界,有几部民法典堪称经典。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树立了法典编纂的楷模,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是集潘德克顿法学之大成者,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开创了民商合一体例的先河,1898年的《日本民法典》则为亚洲开启了了解西方法学的窗口。它们无一不在历史的进程中引领风骚,但受制于时代局限,都对环保着墨甚少。

而中国将绿色原则写入民法典,成为了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创举。这一原则确立了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时应当遵守的环保义务规范,也让法官在缺乏具体规则适用时,可以遵循立法本意和价值取向去援引、使用。不仅如此,我们还看到:

在物权编,建构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和有偿使用制度,明确了小区业主的集体环境权益和义务,强调了在相邻关系处理、用益物权使用、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等方面需要遵循的环保要求和界限范围,等等;

在合同编,确立了合同履行中的环保附随义务,比如买卖合同中的简约包装和回收旧物义务、供用电合同中的节约用电义务、运输合同中的简约包装义务、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物业服务人制止和协助处理环保违法行为的义务等;

在人格权编,尽管环境权没能明确写入,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和一般人格权益的规定,也为公民在受到污染损害时是否可以直接主张人格权请求权留下了探讨空间。

在侵权责任编,更是单设一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扩展了环境民事权益的保护范围,增加了惩罚性赔偿条款首次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责任和赔偿责任,明确了赔偿的范围,为绿色权利的救济提供保障。

由此可见,绿色原则浸润和辐射着民法典的各个分编,搭建了一套完整的绿色规范体系,形成了鲜明的中国特色。

如果说《法国民法典》是农业社会民法典的代表,《德国民法典》是工业社会民法典的代表,66年磨一剑的中国民法典则回应了进入信息化的21世纪后,人民对于生态文明的美好愿望,这是时代的需求。

这也是现实的需求。改革开放的40年,中国经济发展突飞猛进,GDP总量跃居世界前列,但一直以来实行的高耗能、高污染的粗放型、野蛮式的发展模式,带来了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付出了沉重的代际成本。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深刻指出:“生态环境问题归根结底是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问题”。而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代表的是一个民族最普遍的生存和发展方式,把绿色原则写入其中显得尤为必要。

但其实要开先河的在民法中注入“绿色基因”并上升为一项基本原则,还是经历了一些波折的。我们知道,绿色原则首次亮相是在2016年6月的《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但后来的三审稿一度将其删除,仅在民事权利一节予以了规范要求。最终2017年的民法总则还是将其确定了下来,并成为民法典绿色原则规定的来源。有学者认为这背后的意义在于“对传统民法秉持以个人利益中心的价值观进行了适度矫正”。因为民法的核心价值是个体自由与平等,而环境法的价值取向是保护公益。立法者鼓励让渡个人自由来实现公益保护的目的,体现了一种价值观的质变,是来之不易的。

中国是全球首个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治国理政战略的国家。民法典将环保理念贯穿始终,凸显了一个国家治国理政的政策导向。更重要的是,通过法的实施,能将这一理念根深蒂固的植入民众脑海,一点一滴的融入生活日常。就像我们的垃圾分类地方性立法,经过一年的实施,上海市民已经逐渐从不适应变为一种生活习惯。对我们的下一代而言,他们不再需要经历观念的矫正,而是默认如此。所以,绿色民法典带来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最终会助推整个民族向低碳健康的生活方式转型,这就是中国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贡献的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范本。

所谓公益诉讼,是终结“公地悲剧”的一种诉讼手段。在环境保护、食药品安全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由于受害者不明确或者人数众多等原因,导致没有当事人提起诉讼,侵权违法行为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时,有部门或者组织作为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代表提起诉讼是一条行之有效的解决之道。

2015年7月,全国人大授权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探索,证明了该制度在中国的可行性。为了固定探索成果,2017年民事诉讼法第55条正式确认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从此以后迎来了检察公益诉讼的“春天”。2020年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三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办案数达到31万余件,其中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案件17万余件,超过半数,是检察公益诉讼办案的重心。

但检察机关在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工作中一直存在法律支撑不足的困难,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多为解决主体资格和具体操作的程序性规定,实体法依据不足。另一方面,以司法解释为主,法律层面的规定较少。带来的问题是,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与行政机关在法律依据层面的沟通显得不够硬气。

此次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专设“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一章,其中第1234条、第1235条更是直接涉及“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的条文,有效衔接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一是明确了检察公益诉讼的请求权基础,二是将司法解释中关于公益诉讼修复责任和赔偿责任的规定上升为法律,从实体依据和法律位阶两个层面为检察公益诉讼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相信,有了民法典的支撑,检察公益诉讼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静安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 

上海市民事检察专业化办案团队成员

——龙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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