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时代社区矫正检察制度的完善

时间:2018-11-30

  

李鹏

 

    新时代发展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需要我们与时俱进更新我们的执法理念。治本安全观是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提出的现代安全观,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的必然产物,对于新时代的检察工作特别是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具有重要的指领意义。

    一、新时代发展与治本安全观理念

    检察工作需要顺应新时代发展需求,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治本安全观是张军检察长在任职司法部长期间提出的重要安全观理念,是从传统的底线安全观到治本安全观的重要进步。把“不跑人”的底线安全观深化为向社会输出合格“产品”的治本安全观,是站在总体国家安全高度,把握监狱本来功能,服务社会治理大局的重大观念创新,抬升了监狱工作的政治站位,扩宽了监狱工作的社会视野,把握了监狱工作的关键所在,必将推动监狱工作深刻变革。[1]治安成本安全观摆脱了传统的“头疼医头,脚痛医脚”的传统安全观,注重从“安全产品”产出的源头出发进行综合治理,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对刑罚执行及其监督工作具有重要价值。一是从实现目标来看,治本安全观的核心要义在于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价值,既要树立底线思维消除刑罚执行的不安定因素,又要从源头出发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从根本上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二是从工作方式看,治本安全观摆脱了原有传统的、被动的工作方式,靠前一步、主动工作、积极作为、担当有为,从被动应对向积极的建章立制、综合治理等方面予以转变。三是从价值理念上看,治本安全观是贯彻了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和安全观,摆脱了传统的报应刑的价值取向。它改变了传统犯罪人的地位,更加注重尊重和保障犯罪人的主体地位。

    二、当前我国社区矫正检察制度存在的不足

        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重要组成部分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制度也实现了良好的发展,但对照治本安全观的理念审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一)相关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按照新时代发展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实现根本治理离不开良好的法律制度,我们需要用完备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社区矫正及检察监督。我国当前社区矫正及检察监督缺乏统一规范的法律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主要是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的部分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这些规定比较零散,相对比较原则,规定的效力不高,缺乏详细的规定,执法标准不统一,权威性和强制力存在不足。这都需要进一步立法予以完善,才能更好地体现治本安全观的价值取向。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制存在不足

    传统的底线安全观在社区矫正制度及其运行中仍然占据了相当地位,传统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矫正人员被当作犯罪人被看待的理念比较根深蒂固,充分尊重和保障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的工作仍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足,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制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公、检、法、司等机关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力度不够,社区矫正人员交付、接收各环节的工作效率需要提高,社区矫正交付、接收和宣告程序不够严格和规范,没有充分体现刑罚执行活动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没有从源头上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距离治本安全观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此外,刑罚执行变更公开审查模式往往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未充分听取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的意见,也未充分体现对社区矫正人员权利的完全保障。

    (三)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方式比较单一,智能化程度不足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方式比较单一,常常限定为传统的人工监督方式,社区矫正机构的数据网尚未完全做到互联互通,违法犯罪信息缺乏资源共享,智能化程度存在不足。例如,尽管上海规定了对社区矫正人员违法、强制隔离戒毒、刑事拘留、重新犯罪等落实信息通报制度,但因缺乏共享机制,实践中多出现社区矫正人员已被刑事拘留或取保候审,因公安机关未通知导致社区矫正机构对其被刑事立案不知情等情况。特别是对于取保候审信息,由于现有规定未明确要求通报,更难被社区矫正机构主动掌握,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此外,行政处罚信息缺乏共享机制也给日常监管和收监执行带来不便,一方面,使社区矫正机构实施的监管和教育措施可能缺乏针对性;另一方面,一旦社区矫正人员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应当收监的,则因司法行政机关不知情而没有及时启动收监程序,也会影响刑罚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和准确性。同时,由于对矫正人员的前科劣迹信息缺乏全面了解,还影响到社区矫正机构采取针对性矫正措施和分级分类矫正的效果。[2]

    三、新时代背景下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制度

   (一)制定《社区矫正法》,实现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规范化

    按照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新要求,社区矫正及其检察监督亟需立法完善,最切实有效的办法是制定《社区矫正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制定《社区矫正法》,这是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严格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使其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其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法》除了应制定社区矫正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矫正范围、执行机关、执法权限、执法责任、矫正措施和执行程序等规定外,具体到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还要从立法上明确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定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对象、检察监督的介入时间、社区矫正前的调查评估、检察监督的具体标准和程序、检察机关信息获取权利和渠道、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及法律后果。唯如此,社区矫正法才会更具有生命力,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开展的基础才会更加扎实。此外,在具体执行层面,建议可以制定和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指引,对社区矫正活动调查评估、交付衔接、监管管理、执行终止等关键环节的特点和问题,完善相应的应对措施,增强监督针对性和操作性。[3]

   (二)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制

    按照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我们应注重实现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更加注重尊重和保障犯罪人的主体地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也应当按照这一要求,实现检察监督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

    1.构建和完善监外刑罚执行变更公开审查模式,可以考虑采用公开监督或者公开审理的方式。公开监督模式可由检察机关中立主持,对于刑罚执行变更同步审查环节进行公开审查,可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奖惩案件证明材料规范,在此基础上形成合法、规范的检察意见。公开审理方式则由审判机关中立主持,对于刑罚执行变更进行公开审理,充分听取当事人及其他各方意见,检察官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2.丰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内容。按照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我们需从被动应对向积极的建章立制转变,在立足原有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基础上丰富其内容,进一步规范和探索检察监督的方式与途径,提高检察监督的成效。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高速发展,检察机关在不断完善和规范检察监督程序和方式的同时也要与时俱进,加强对检察监督方式和途径的研究和探索,强化对社区矫正中存在的一类问题的发现和监督。可以考虑建立社区矫正监督情况年度通报机制,积极尝试并推广符合检察监督规律的工作经验和做法。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确保非监禁刑罚得到严肃执行,更好地维护区域社会和谐稳定,我们还应完善联席会议制度、重要情况通报制度,与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建立定期联络机制,对社区矫正活动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实现实时通报,实现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流程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不断提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水平。[4]

    3.构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事项办案化机制。根据案件情况进行繁简分流,对于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口头方式提出纠正并获被监督部门采纳的,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经调查确认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应以书面形式纠正的,或者经口头方式纠正被监督部门不予改正的,适用普通程序办理,有效提高执法办案的效率和质量。[5]

    4.从行为和心理的源头上实现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心仍然是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对其行为和心理的矫正并不重视。底线安全观认为只要“把人盯住”,不“脱管、漏管”就是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完成。而治本安全观则提出从宏观和根本上实现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改造,从犯罪本源上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产生,铲除犯罪产生的土壤,注重对社区矫正人员行为和心理的矫正,使其真正能够回归社会,从本源上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

    5. 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社区”特质。随着市民社会的不断形成和完善,社区矫正根植的社会基础也在不断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规定,首次用“治理”代替了原来一直使用的“管理”。治理比管理具有更为丰富的涵义,最为直接的是治理更加注重激发社会的活力,让居民、社会组织参与到社会的建设与发展中,形成平等的多元社会治理体系。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也应顺应这一倾向,可以吸收借鉴社会综合治理的制度和做法,在未来推动社区成熟与发展的同时,社区矫正真正的社会化也将可以实现。社区主体将充分地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也将更为充分地展示其“社区”的特质与优势,这也更好地体现治本安全观的要求。[6]

   (三)创新监督方式,实现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智能化

    以治本安全观为指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可以和我们所处的大数据时代、人工智能时代深度融合,积极作为。比如上海检察机关开始应用的刑事智能辅助系统、检察官办案全程监督考核系统、大数据中心系统等,对于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和监督效率,提升办案和监督效果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按照治本安全观的要求,以这些信息化、智能化系统的应用为借鉴,不断提升系统应用的广度和效果,构建新时代“互联网+”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模式。

   1.丰富和完善高检院统一业务应用软件执检子系统关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内容,借鉴刑事智能辅助系统提供规范性的检察监督指引标准,构建数据化、标准化、统一化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标准,减少检察监督的任意性和不统一性。充分运用新时代信息化、智能化的手段,构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信息平台,明确数据录入要求,以一案一表的形式,强化数据原始积累和灵活应用。要健全监督信息分析研判机制,提升信息化服务检察办案的科学化、智能化水平,大幅提高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效率,丰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方式。  

    2.构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大数据平台。上海检察机关不断完善法律监督平台建设,已经建立大数据应用中心,加强对办案数据和监督数据的资源汇总和整合,对数据进行深度采集、分析、管理和发布,实现办案数据和监督数据的统一规范管理。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大数据平台,有助于提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效率,放大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效果。

    3.建立和社区矫正机构的数据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要完善违法犯罪信息共享机制,创新检察监督数据平台来源,改变传统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模式。在对社区矫正数据实现智能分析的基础上,实现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智能化,提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成效。例如上海依托涉罪人员信息系统进行公、检、法、司信息跨单位共享,实现案件信息和文书网上随案移送,畅通两法衔接平台,实现案件信息双向对接等。

    综上,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需要适应新时代检察工作的发展要求,深入贯彻治本安全观的新理念,不断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不断提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智能化水平,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努力实现让人们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注:

[1]郧国良:《关于贯彻治本安全观的若干思考》,载《中国司法》2017年第9期。
[2][4]
周宋祁:《浅析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载上海检察内网,2018826日访问。
[3]
《虹口区院深化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成果显著》,载上海检察内网,2018825日访问。
[5]
《虹口区院深化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成果显著》,载上海检察内网,2018825日访问。
[6]
张黎、王琳、蔡颖男:《浅论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以社区检察为视角》,载上海检察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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