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检察:司改进行时,检察长直接办案

时间:2017-11-02

  近日,静安区检察院检察长杨恒进出庭公诉一起抢劫案,其中针对犯罪形态的认定获法院支持。

20175月,公安向静安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抢劫(未遂)一案,据了解,王某某为偿还外债,于201744日以还钱为由约被害人陈某见面,并引导陈某驾车前往偏僻路段,用事先准备的刀具胁迫陈某交出钱财,陈某在夺刀过程中左手食指受伤,王某某见被害人陈某流血后主动放下刀具并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构成轻微伤。次日,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审查起诉期间,杨恒进检察长经审查案卷、提审被告人后,结合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均提到王某某在仍能够继续实施暴力胁迫的情况下主动放下刀具这一重要细节,认定本案应属于犯罪中止。

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且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又为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进一步明确王某某犯罪中止的情节,2017829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首次以普通程序认罪认罚程序对王某某以抢劫罪(中止)向静安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杨恒进检察长宣读了起诉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等4组关键性证据,并围绕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等充分发表了公诉意见,还在庭审中对王某某进行了法制教育,要求其反思错误行为,摒弃不劳而获思想,刑满释放后担负起家庭责任。被告人当场认罪悔罪,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庭经审理认为静安检察院公诉机关起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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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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