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证”替代“书证” 静安区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听庭评议获点赞

时间:2016-10-21

20161019日下午,在静安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窃取信用卡信息案,静安检察院孙琳副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庭审中,静安检察院尝试多媒体示证+“四类人员”出庭作证,实现庭审实质化。其中,“四类人员”全部出庭作证,在全市金融检察条线尚属首例,这样的出庭质证方式,也让原本静态化的“书证”变成了一系列动态化的人证,使得审判更具说服力和公信力。13名市人大代表旁听了此次庭审。

本案中,被告人陆某为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售卖牟利,购买一部磁条卡测录器,并于201641日冒用“曾献敏”身份应聘到静安寺一知名餐厅担任服务员,利用为顾客刷卡买单的机会,用测录器盗刷他人信用卡信息。经鉴定,陆某在201643日至2016415日期间,共窃取了77条信用卡信息,除去不完整和重复的,共有39条信用卡信息。经有专门知识的人进一步鉴定,其中37条信用卡信息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

公安机关报捕后,检察人员发现物证中有被扣押的测录器,但测录器中的信用卡信息尚未鉴定,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数量无法确认,相应持卡人的证言也未制作,陆某本人更是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现有证据确定陆某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有一定难度。检察人员马上调整工作方向,积极引导公安人员补强了上述证据,在短短7天的审查逮捕期间,完善了证据锁链,在符合逮捕条件后,对陆某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陆某面对诸多证据,终于承认了犯罪事实。

为进一步证明各个证据来源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凸显对于本案定罪、量刑起到关键作用的证据之间的联系和证明作用,静安检察院在庭审中进行了多媒体示证,并申请“四类人员”——侦查人员、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分别出庭作证,以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庭审接近尾声,陆某在一系列证据面前,甘愿认罪伏法,并表示了悔意。庭审结束后,陆某自己聘请的律师表示,当庭出示书证、物证以及“四类人员出席法庭质证,完整的证据锁链以及整个法庭审判的程序,让他对这个案件的裁判比较信服。

庭审后,代表们充分肯定了静安区检察院注重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做法及公诉人的出庭表现,建议针对当前犯罪手法多样、个人信息易泄露的现象,深入社区、校园、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范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并希望静安检察院继续选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开展听庭评议,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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