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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买来假茅台当真酒卖
 
    日期:2011年02月10日
 
 
   通讯员 蔡盛 晚报记者 钱朱建 报道  
  某酒类代理公司原销售人员茅某,某食品批发部老板赵某、销售人员唐某为牟利,多次销售假冒的茅台、五粮液、水井坊等知名白酒。昨天,3人被静安区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批准逮捕。 销售员离职后售假酒  
   2009年3月,茅某应聘进入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担任销售人员,该公司是五粮液一级销售商,茅某的工作是销售名品白酒,如五粮液、茅台、剑南春等,每月能拿到3000元到6000元不等的工资。在推销过程中,茅某认识了一些经常购买名品白酒的客户。  
  2009年9月,茅某从公司离职。同年10月,茅某的朋友称手上有一些高仿的白酒,让其帮忙销售。茅某以每瓶250元的价格进了24瓶假五粮液,以每瓶150元的价格购买了18瓶假剑南春。之后,他隐瞒自己已经离职的事实,以五粮液每瓶470元、剑南春每瓶270元的价格将上述假酒销售给2家公司。   
   由于获利颇丰,茅某萌生了专门做假酒的想法。此后他伙同他人私刻了原公司的公章、伪造了送货单等凭证,以原公司销售人员的名义,将低价购得的假冒茅台、五粮液等名品白酒,以真品市场价出售给一些酒业销售公司等。 食品经营部老板卖假  
   2009年12月,赵某在本市漕宝路开了家食品经营部,主要经营酒水、饮料。在做生意过程中,经常有人上门推销高仿的名品白酒。 2010年10月,唐某主动找到赵某,称自己可以找到销售酒水饮料的渠道,经赵某同意,唐某担任该经营部的销售人员。两人经商议,赵某负责购进假茅台等名酒,唐某负责销售并送货,赵某每次给予唐一定的分成。  
   同月,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茅某。 2010年10月,茅某主动打电话给唐某,称要购买假冒的名品白酒,唐某从赵某处得知可以购买到假酒,于是答应和茅某合作。此后,茅某找到需要购买白酒的客户后,通知唐某,赵某备货,然后由唐某本人押车,送到茅某指定的地点,和茅某交易。 客户报案揪出售假人   
  茅某从赵某处购买的假冒名品白酒价格十分便宜,12瓶茅台2300元、6瓶五粮液1200元、6瓶水井坊900元、6瓶剑南春500元,而茅某以数倍于进价的正常市场价格卖给客户。正是这样的价格定位,给客户很大的迷惑性,以为茅某提供的是真酒。  
  2010年11月至12月,茅某先后通过这种方式,从赵某处购买了5万余元的假冒名酒。然而,就在茅某等人为销售假酒沾沾自喜时,有客户发现同一箱酒中,有2瓶五粮液的防伪编号一模一样,怀疑是假酒,向警方报案。 2010年12月23日,茅某、唐某两人再次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当场查获假冒茅台酒5箱,假冒五粮液2箱,假冒水井坊3箱。
  检察官以案说法   
  承办此案的静安区检察院金融和知识产权检察科毛文静检察官指出,本案中茅某等人的行为不仅影响了几个知名品牌,侵害了品牌的合法商标权利,并且破坏了市场秩序。赵某作为经营部老板,对销售假酒触犯法律有一定的认识,却因为一时贪利,投机取巧,铤而走险,最终害人害己。   检察官提醒经营者及广大市民,应当运用常识甄别货物真假,对明显低于市场价、销售渠道不正常的货品不宜轻易购买和尝试,以免造成伤害。必要时应当拿起法律武器向工商、司法机关予以举报。
 
 
 
 
主办单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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