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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就社区矫正人员违法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制发检察建议获回复
 
    日期:2014年01月17日
 
 

近日,我院江宁检察室在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检察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王某因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3911日被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系正在被执行刑罚人员,却仍继续担任上海某航空票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了《公司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我院遂向该公司注册地所属的工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督促该公司及时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办理手续。日前,工商部门函复我院表示,已开展相关调查核实工作,并督促该公司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主办单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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