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抗诉的1起部分被告人为未成年人的抢劫案入选最高检第五批指导性案例

时间:2014-10-28

日前,上海静安检察院办理的1起部分被告人为未成年人的抢劫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批指导性案例。

20103月,被告人张某教唆、召集和帮助吕某、蒋某、杨某以及未成年人沈某某(2010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未成年人胡某某、未成年人许某(2008年、2010年分别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和七个月),多次在上海市内公共场所实施抢劫。

静安检察院在该案审查起诉中认为,本案虽系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但鉴于多名未成年人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故静安检察院对此案不做分案起诉处理。 20101215,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7名被告人均构成抢劫罪,其中许某系累犯,判处未成年被告人沈某某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胡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许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静安检察院以原判决对胡某某量刑偏重、对未成年被告人罚金刑没有依法从轻、未成年被告人许某不构成累犯为由提出抗诉。201161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采纳抗诉意见,改判:沈某某犯抢劫罪,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胡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许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这一案例的指导意义在于:一是关于未成年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处理。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但对于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或者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可以不分案起诉。二是关于未成年罪犯的量刑问题。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综合考量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属于初犯、偶犯、犯罪后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是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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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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