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对一名精神病人申请强制医疗

时间:2017-09-08

2017517日凌晨,刘某在本市愚园路一便利店内手持尖刀刺中营业员颈部、头面部数刀后逃逸,造成被害人颈部、唇部多处受伤。经鉴定,其中两处构成轻伤二级、一处构成轻微伤。刘某于当日16时许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2017628日,经鉴定刘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及目前均处于发病期,对本案无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无受审能力。

静安区检察院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刘某在公共场所持刀对群众实施暴力伤害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其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昨天(201797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申请对刘某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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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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