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N”:寻找轻伤害案件办理“最优解”丨检护民生

时间:2024-03-21

      

家庭聚会日因琐事发生口角

情绪失控竟对家人大打出手

伤人更伤情

兄妹积怨已久

某日因动迁款分配问题

哥哥竟出手打伤妹妹

观影时使用手机影响他人

经人提醒后心生不满

继而引发肢体冲突致人轻伤

……

随着刑事犯罪结构变化,我国犯罪治理迈入“轻罪时代”。这些发生在我们身边的轻伤害案件大多是因家庭、邻里关系或者偶发性纠纷引起,犯罪后果相对较轻,行为人到案后通常认罪态度较好,若简单就案办案可能会激化矛盾。检察机关该如何运用检察智慧响应最新犯罪治理需求,平衡惩治与修复之间的关系?如何以轻罪治理为着力点,高质效办好每一个轻伤害案件?

为此,静安区检察院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深化轻伤害案件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从释法说理化矛盾到检调对接促调解,再到如今探索建立“1+3+N”多元联动解纠机制,不断优化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路径,真正做到矛盾发现在早、化解在小,切实将轻伤害案件办理融入社会治理大局。

检察官深挖矛盾症结

释法说理化心结

2022年10月1日是王某某家庭聚会日,就餐期间大家正闲话家常,突然王某某与其老公的表弟一言不和,顺手拿起手中瓷碗向对方砸去,致被害人面部受伤,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已达到轻伤二级、轻微伤。事后王某某后悔不已,于事发次日向被害人道歉并转了五万元用于赔偿损失,希望能取得谅解,但对方将钱款全数退还,坚决拒绝接受其道歉。经此事后,两家关系恶化。

2023年10月7日,案件移送至静安区检察院。检察官审查案卷材料了解事发经过,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确定其认罪态度诚恳、具有退赔能力及意愿的情况下,认为本案系家庭内部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应当注重矛盾化解和家庭关系修复。

检察官积极开展社会调查,发现在此之前两家人并无其他矛盾,且往来走动较为频繁,虽然现在暂时未能达成和解,但具有和解可能。案发至今迟迟未和解,症结究竟在哪儿?为顺利化解矛盾,检察官第一时间联系被害人,耐心听取其意见,意识到双方能否面对面坦诚沟通是此次和解的关键。

为此,检察官多次为双方搭建调解平台,担好引导人角色,就该次纠纷的前因后果进行分析,引导双方说出矛盾的根源,释放负面情绪。同时,对王某某进行教育,告诫其争吵、暴力无法解决问题,面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一定要学会克制情绪、真诚沟通。经释法说理,最终双方握手言和。2023年10月27日,静安区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调对接“刚”“柔”并济

助力矛盾实质性化解

“我们之前还办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哥哥陆某某因动迁款分配问题打伤妹妹。别看案情简单,但矛盾化解难度较大,因为除了动迁款问题,还涉及父母赡养,被害人身体残疾且还患有其他疾病。”检察官这样说道。

有些轻伤害案件受案发缘由、持续时间长短等因素的影响,可能面临双方积怨“难以调”、条件不足“无力调”等情形,仅依靠检察机关“单打独斗”是远远不够的,要想打破这种困境——要善于借助人民调解等第三方力量,抓住矛盾症结开展专业调解,“刚”“柔”并济,提升调解质效。

面对陆某某兄妹二人矛盾“难以调”的局面,如何破题?检察官决定从被害人处着手突破,多次与被害人的监护人沟通联系,了解到矛盾症结不仅是动迁款的分配,被害人还顾虑后续父母赡养、亲戚关系维护等方面。在确认矛盾焦点后,检察官又对哥哥陆某某进行心理疏导,从房屋动拆迁政策、涉案双方兄妹关系、父母赡养分工等方面细致分析,哥哥态度有所松动、缓和。经上述工作后,目前双方初步有和解的意愿。

为推进矛盾实质性化解,检察官依托检调对接机制,主动委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专业调解,并将前期审查了解到的相关情况和调解委员会做了充分的沟通。专业调解团队从动迁款分配、父母赡养分工等方面对症下药,一周左右双方就达成和解,陆某某当场赔付钱款,最终兄妹二人冰释前嫌。

首创“1+3+N”联动解纷机制

畅通矛盾实质性化解端口

2023年12月22日,一起故意伤害案调解正在彭浦镇司法所内进行。双方当场签署了书面调解协议,徐某某给付赔偿金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实现矛盾就地化解。2024年1月17日,静安区检察院依法对徐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静安区检察院首例实现移诉前调解的轻伤害案件。

2023年初,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在影院观影时,使用手机影响到邻座,经被害人张某某提醒后心生不满,待电影散场时殴打被害人造成轻伤。因该案系偶发性纠纷引起的,徐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且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在审查逮捕阶段,第一检察部承办检察官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023年11月,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以下简称“侦协办”)派驻检察官在工作中发现本案案情相对简单,嫌疑人也愿意赔偿,但双方一直未达成和解,矛盾尚未解决。未达成和解≠不能和解。派驻检察官认为虽然目前案件处于侦查阶段,但事实证据基本固定,且徐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被害人在笔录中的态度也呈现缓和趋势,现完全有条件开展调解,遂及时将该调解线索移送至第一检察部。

在收到线索后,第一检察部承办检察官及时回访被害人,了解其伤情恢复情况,对被取保候审的徐某某及其家属充分释法说理。通过上述积极引导,双方对立情绪逐步缓和,赔偿金额的分歧也进一步缩小。承办检察官认为若能打破刑事诉讼流程制约,在案件移送起诉前实现调解,既能提高后续案件办理效率,又能尽快解除涉案双方处于刑事流程的身心负累,防止小矛盾因拖变“大”。

于是,承办检察官主动联系静安公安分局,建议对该案启动“三所联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全面整合司法所、派出所与律师事务所等基层法治力量,同时依托本院检调对接机制,邀请乡镇调解室选派专业人员参加,形成多方协同共促调解的工作格局。最终,该调解方案成功促成调解,于是有了本节开头一幕,这就是“1+3+N”联动解纷机制探索建立全过程。

什么是“1+3+N”?

“1”是以静安区检察院侦协办作为发现矛盾纠纷的“第一站”,通过派驻“巡诊”挖掘调解线索。侦协办派驻检察官提前介入已立案的轻伤害案件,就案发原因、认罪态度、退赔能力等综合分析,快速梳理矛盾纠纷症结所在,判断是否有调解可能,为下一步启动多元调解机制做准备。此外,对矛盾较深、暂未有和解空间的案件,侦协办检察官及时开展风险评估,尽量避免矛盾激化。

“3+N”是静安区检察院联合区公安分局在“派出所、司法所、律师事务所”三所联动基础上,有效整合调解资源,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居委会等基层专业组织力量作为“N”加入,形成多方专业“会诊”,共同制定调解方案。“3+N”的加入,一方面优化了调解队伍,使得矛盾背后深层次问题得以被看见;另一方面专业组织能又快、又好用生活化的语言讲明事理、讲透情理,实现矛盾就地化解。同时,借助基层组织力量在化解矛盾中的释法说理,也是一场生动的普法宣传。

“1+3+N”联动解纷机制是对“三所联动”的全面升级,通过对轻伤害案件开展常态化诉前调解,旨在最大限度将矛盾化解端口前移,推动后续繁简分流机制适用,既提升了轻伤害案件办案质效,又增强群众法治获得感。

“小案”不小办,情系大民生。治理与治罪并重,惩治与修复并重,就是要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于刑事司法全过程,注重矛盾化解的诉源治理,通过前移端口,做到发现在先,解决在前,真正从根源上化解矛盾,修复被损坏的社会关系,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轻伤害案件中助力轻罪治理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以“如我在诉”的理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文字丨阮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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