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这次,我认!” | 检察护企

时间:2024-04-03

      

“雷检察官,集团公司已按照检察建议进行改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尤其是我们的新管理系统上线后,对财务、合同、人事进行了全流程的监管,目前为止再没有发现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你们的建议十分有针对性,太感谢了!”2024年初,当我回访一起挪用资金案的被害单位时,对方的答复让我倍感欣慰。身为检察官,我们主动跨前一步,积极能动履职,不仅惩治了犯罪,也实实在在帮到了涉案集团公司,我们的检察建议也促进了该集团公司的健康发展,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案情介绍

郝某于2015年2月进入某公司担任销售总监,负责销售公司体检卡产品。2020年7月,郝某因个人原因从公司离职,后又于2021年1月再次入职该公司,仍担任销售总监。2019年5月至2022年1月间,郝某利用担任销售总监的职务便利,在向客户公司销售本公司的体检卡产品并收取钱款后,将其中392万余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公司。2023年2月,本案以郝某涉嫌挪用资金罪移送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定我422万余元,我坚决不认!”

审查起诉过程中,嫌疑人多次说:“检察官,公安定我挪用资金422万余元,我坚决不认!”

是什么让他如此坚决?我仔细讯问,嫌疑人打开了话匣子:“我曾二次入职这家公司,前后二次担任的都是销售总监,为公司销售体检卡。第二次入职时,我有自己的团队,平时很少在公司,签的合同和其他人员也不一样,我和公司仅是合作关系,不是雇佣关系,不构成犯罪。”“我拿公司的体检卡中,有价值30万元的体检卡是我先买下来的,这钱款怎么能算我挪用的呢,应当予以扣除!”“我还打给公司一些高管钱款,这些钱都是用来买体检卡的钱,不就等于我还给公司了吗?也应当给我扣除呀!”面对嫌疑人的辩解,我意识到案件或许另有隐情。

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对在案证据重新作了梳理并开具详细的补侦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针对部分关键证据我同步开启自行补充侦查

嫌疑人是否是被害单位员工?嫌疑人的身份是构成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条件,直接关系到案件定性。为了弄清这一点,我补充调取了嫌疑人在职时所有的劳动合同,梳理了合同中有关任职的重点条文,并对嫌疑人在职时的直属领导补做笔录,同时补充了被害单位客户公司的业务员的证人证言,证实嫌疑人入职后一直是公司员工,签署的也是劳动合同,与其他员工并无不同,并不存在嫌疑人与公司系合作关系一说;对外,客户公司员工也从不知晓嫌疑人有过离职,一直认为嫌疑人系公司员工而与其进行业务往来。从我们补充调取的嫌疑人的工资及社保金等书证,也证实了嫌疑人第二次入职时仍是公司员工。综上,补充证据充分证实了嫌疑人系被害单位员工的身份,符合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条件!

这笔30万元该不该扣除?嫌疑人对一笔其打给公司员工30万元钱款一直有辩解,认为应予以扣除。这30万元直接关系到涉案金额属于“数额巨大”还是“数额较大”,对应的刑期有很大差异。为了弄清事实,不枉不纵,我和助理重新对该员工做了笔录,收集相关书证,并与公司核实,最终证实该30万元确系嫌疑人向公司支付的体检卡钱款,应予扣除。

犯罪嫌疑人打给高管的钱究竟是借款还是其归还给公司的购卡钱?我和助理又逐一给收款人补充笔录,要求说明与嫌疑人钱款往来的详细情况,并收集相关聊天记录等书证,进一步完善证据锁链,最终证实该钱款是高管和嫌疑人之间的个人借款,与本案无关,不应扣除。

在我们的不懈努力下,证据材料又补充了整整4大本,案卷共达8本之多,通过自行补充侦查与引导侦查的充分融合,我们不断抽丝剥茧,迷雾渐渐散开,案件事实最终清晰地呈现在了我们眼前。

“你说的有理有据,这次,我认!”

“经查证,第二次入职公司时你是被害单位员工;你说30万已经给了公司是事实,我们将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但你说的给高管的钱款与本案无关,系个人借款,不予扣除!”

“雷检察官,你说的有理有据,这次,我认!其实一开始我并不是不认罪,我只是想让他们知道我并不都是胡说的,谢谢你为我查清事实。通过这次教育,我今后一定遵纪守法,不再在触碰法律的底线。”通过详细的释法说理,郝某终于打开了心结,改变了态度,自愿认罪认罚。

静安区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对郝某提起公诉,2024年2月,静安区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郝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被告人没有上诉。

“我们那都是这么干的。”

“雷检察官,不是我一个人这么做,我们那都是这么干的。”案子结了,但提审犯罪嫌疑人时的这句话让我陷入了沉思:嫌疑人任职于某集团公司的上海分公司,现上海分公司出事了,成了被害单位,但其所暴露的管理问题在其他分公司是不是也普遍存在呢?

为了让涉案公司和集团公司更好发展,我重新梳理公司管理方面的漏洞,在院领导的牵头下,邀请公司高管来院座谈,充分了解公司经营状况,梳理出公司营业款收取流程不规范、合同签订监管不到位、员工离职审计流于形式等五大类问题。同时,院领导又带队到集团公司调研走访,深入交流,积极确认情况并寻找对策,最终我们向集团公司制发综合治理类检察建议,建议集团公司规范财务管理制度、推行全流程数字化管理等多项措施。集团公司充分重视,按期落实整改,并及时回复我院。为了进一步落实检察建议,我再次进行回访,于是有了开头那一幕。

从办理一案到治理一片,从治罪到治罪和治理并重,我们不断深挖案件背后隐藏的问题根源,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溯源治理,护航集团公司健康发展。我想这是“检察护企”的应有之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从来不是一句空话,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营商环境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也是依法能动履职、服务大局的重要体现。接下来,我们将不断转变理念,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为企业行稳致远提供更加优质的检察服务。

文字丨第三检察部 雷思聪

(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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