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挖企业“蛀虫”,追回损失两百余万元丨检察护企

时间:2024-10-21

      

为深入贯彻落实“检察护企”专项行动部署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近日,静安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职务侵占案中,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深挖细查、及时追诉同案犯,有力惩治企业内部腐败,同时注重案件办理与追赃挽损并重,通过引导侦查查明涉案金额,助力企业挽回经济损失两百余万元。

员工与供应商勾结“蚕食”企业

L公司主要从事电子竞技和赛事筹办业务,包括场地、舞台的搭建租赁、赛事直转播等内容。2023年7月,L公司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离职员工李某某与公司外部供应商之间存在利益输送行为,遂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以下简称“静安公安分局”)报案。2023年11月,李某某、何某某、戚某某相继到案。

据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交代,其于2015年9月就职L公司,主要负责仓库租赁管理、广电设备的出入库、供应商选定等工作。因仓库的选址、租赁都是其和供应商商谈确定报价方案后再提交上级审核,公司一般不会改价,便想到了通过虚高租赁费用的方法侵占公司钱款,之后其与供应商何某某商议,由对方出面为其寻找、商谈仓库租赁事宜,虚增的钱款由二人平分。不仅如此,李某某在负责公司运输业务、供应商选定的过程中,还与何某某、戚某某等供应商共谋,通过虚增运输成本、人工成本等名目侵占公司钱款。

明晰手法,精准定性

引导侦查,锁定金额

在审查逮捕阶段,承办检察官沈怿昕注意到,李某某收取虚增的钱款,且在部分笔录中使用了“回扣”的字眼,但其收取的究竟是来自“供应商的回扣”,还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的“公司的财物”,这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两个不同的罪名。

为此,承办检察官沈怿昕加大讯问力度、查看聊天记录、核对真假合同等客观证据,查清李某某系通过虚增业务费用,与何某某、戚某某等供应商勾结,直接套取钱款。该钱款并非供应商“让利”的,而是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虚增”的,本质上属于L公司额外支出的费用,因此李某某等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此外,因李某某在L公司任职时间较长,其经手的业务、涉及供应商数量较多,其中有些涉案供应商供述的金额与李某某的供述存在出入,并且个人经济往来与涉案资金交织。检察官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积极引导侦查机关继续侦查,通过进一步细化相关询问笔录、调取合同等客观证据,全面精准认定犯罪数额,为后续追赃挽损奠定基础。

深挖细查,发现线索及时追诉

2024年5月27日,案件移送至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在审查全案证据材料时发现,李某某还与一名陈姓供应商在聊天记录中提到“虚增租赁费用”“安排转账”等字眼。经进一步审查,陈某某帮助李某某以虚增租赁费的方式套取L公司钱款,且涉案金额已达到立案追诉标准,遂向公安机关制发《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对陈某某移送起诉。

此外,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检举揭发L公司另有2名同事王某某、关某某私自收取供应商给予的回扣,同时以虚增价款或擅自对外出租公司设备等方式侵占公司钱款。经初步查证,李某某举报的线索属实,检察官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查证属实后及时移送审查起诉。目前,陈某某、王某某、关某某3人已全部追诉到案,另案处理。至此,这些“靠企吃企”的“蛀虫”被一一挖出。

追赃挽损,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经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至2022年10月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L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与犯罪嫌疑人何某某、戚某某、陈某某等供应商合谋,通过虚增业务费、运输费等方式直接侵吞L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230余万元。

为帮助企业挽回损失,检察官在查明事实、精准指控犯罪的同时,充分释法说理,积极推进追赃挽损工作。最终,3名犯罪嫌疑人深刻认识到其行为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并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全部钱款。

2024年6月27日,静安区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李某某、何某某、戚某某提起公诉,鉴于3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具有退赔损失、坦白等量刑情节,遂提出从轻处罚量刑建议。同年8月2日,静安区法院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十万至一万元不等。

“本案未随着判决宣告而结束。该案暴露出被害企业在业务管理中存在漏洞、风险防控意识不足等问题,接下来我们将针对性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堵漏建制,减少内部腐败风险。”承办检察官沈怿昕这样说道。

随着“检察护企”专项行动纵深推进,静安区检察院将持续优化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举措,通过梳理已办理案件,总结企业内部腐败常见手法,深入剖析企业高发、频发的风险点,以制发检察建议、送法入企等方式,助推企业完善内部反腐机制,提高企业治理能力,并通过观摩听庭、公开听证等活动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作用,帮助企业发现在前、防范在先,做好服务企业“后半篇文章”。

案件来源丨经济与职务犯罪检察部门

文字丨阮婷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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