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剑假冒保健品 守护百姓“健康钱袋”

时间:2025-07-30


食品、药品问题与百姓生活、健康息息相关。在办理食药安全领域知识产权案件时,检察机关不仅要对犯罪事实严格把关,精准指控,更要加大“一案四查”力度,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侵犯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线索。近日,静安区检察院办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保健品案,通过“刑事指控+公益诉讼”的组合拳,让售假者付出应有代价,以高质效综合履职织密食品安全防护网,让检察“力度”直抵民生“温度”。

一粒颜色异常的胶囊

2024年8月,沈先生在一家名为“海外专柜代购中心”的网店下单了一罐知名品牌辅酶Q10胶囊,然而收到货后却发现该产品外包装粗糙,胶囊的颜色、口味与其过去购买的差别大。警觉的沈先生果断向公安机关报案。接报后,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经品牌方确认,沈先生购买的保健品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同时,侦查人员根据被害人沈先生提供的购买记录锁定涉案网店实际经营人李某甲,顺藤摸瓜,一张以李某甲为中心、辐射其老乡李某乙、李某丙的售假链条浮出水面。2024年9月5日,侦查人员抓获3名犯罪嫌疑人,并在李某甲的住处扣押尚未销售的假冒知名品牌辅酶Q10胶囊200余瓶。

“看别人卖保健品赚钱,想着成本低、来钱快,就动了歪心思。”面对审讯,李某甲道出了初衷。正是瞄准了保健品市场的巨大需求和丰厚利润空间,自2023年7月起,他便开始从不明网络渠道大量购进假冒知名品牌保健品,在其精心包装的“某某海外购”、“某某品牌正品店”等网店上架销售。初尝甜头后,面对老乡李某乙、李某丙“想跟着赚点钱”的请求,李某甲欣然“授业”。李某乙、李某丙在交了8000元“学费”后,加入李某甲的“销假团队”。李某甲不仅手把手传授二人开设网店、营销推广、客服话术等“技巧”,更扮演起“上游供货商”的角色。李某乙、李某丙“学成”后,各自开设网店,从李某甲处以每瓶加价5-10元的价格进货,再进行销售。一条依托网络平台、利用熟人关系、分工明确的售假链条就此形成。

严把证据关、事实关

实现精准指控

2025年1月2日,案件移送至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在细致审查全案证据材料并依法讯问各犯罪嫌疑人后,将主观明知和销售金额列为案件焦点,针对性引导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为全面查清销售金额、精准定罪量刑夯实证据基础。

一方面,抽丝剥茧坐实“主观明知”,厘清犯罪故意。经查,李某甲的进货渠道并非品牌方授权或正规途径,货源不明且价格畸低,其进货价与销售价均远低于正品市场价。同时,李某乙、李某丙在讯问中亦坦言:“当时就觉得进货价低得不正常,肯定不是正品,只是抱着侥幸心理想赚快钱。”综合犯罪嫌疑人供述、涉案网店完整交易记录、银行流水、物流信息等客观证据,检察机关最终证实:3名犯罪嫌疑人明知涉案保健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为牟利持续销售,主观犯罪故意明确。

另一方面,精准剔除“异常订单”,锁定实际销售金额。审查起诉阶段,部分犯罪嫌疑人提出存在刷单行为的辩解。承办检察官围绕刷单时间、交易数量、钱款流向等关键细节展开细致讯问,结合补充调取的客观证据深入核查,发现部分订单存在单笔交易量过大、成交金额异常等问题,确有刷单嫌疑。为此,检察官与审计人员充分沟通,对异常订单的数量及金额予以扣除,最终依法认定:李某甲已销售金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2万余元,李某乙销售金额20万余元,李某丙销售金额20万余元,查获的待销售金额1万余元。

经查证,2023年11月以来,李某甲在明知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进假冒知名品牌辅酶Q10胶囊在其网络平台店铺销售,另还向李某乙、李某丙等人供货用于其各自网络平台店铺销售。在审查起诉期间,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3人深刻意识到其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对商标权利人商誉造成不良影响,对审计销售金额予以认可,并自愿退出违法所得。

检察官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等3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2025年3月31日,静安区检察院对上述3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磋商

“舌尖安全”再上保险

“食品安全无小事,一饮一酌系民生!”对于这起涉及公众健康的保健品售假案,检察官的目光并未仅仅停留在刑事追责上。在审查起诉阶段,一个更深层次的忧虑萦绕在承办检察官心头:这些假冒的保健品,仅仅是侵犯了商标权吗?它们本身的质量安全吗?会不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为此,承办检察官细致查看被扣押的假冒商品,发现这些假冒的保健产品在气味、外观上与正品有差异,这表明李某甲、李某乙等3人销售的辅酶Q10胶囊除了系假冒商品外,还可能存在危害不特定公众身体健康的风险。

2025年3月28日,静安区检察院对李某甲、李某乙等3人销售不合格保健品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调查。为查明、固定公益诉讼事实,检察官将扣押的假冒商品移送鉴定。经鉴定,涉案保健品辅酶Q10含量不达标,与正品商品标准不符,系不合格产品。检察官认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销售的假冒保健品不仅涉嫌刑事犯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行为对消费者身体健康可能造成现实危险,侵害不特定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鉴于李某甲等3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了更好履行公益诉讼职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静安区检察院综合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依法决定启动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磋商程序。

经过充分沟通,静安区检察院于2025年5月26日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3人签订磋商协议,要求3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发布警示公告,赔礼道歉,公布涉案产品销售店铺、时间等信息,提示消费者立即停止使用已购买的涉案产品,并进行退款。

这一纸磋商协议,不仅是对侵权者的惩戒,更是对潜在风险的主动消除,体现了公益诉讼“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的理念。

检察官提醒

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要警惕“低价”诱惑,擦亮双眼,避开保健品网购“深坑”。首选品牌官方网站、官方旗舰店正规渠道;对声称“海外代购”、“内部渠道”、“特殊货源”的店铺,务必多方核实是否具备品牌方的官方授权资质;收到商品后,请仔细核对产品信息、防伪标识。一旦购买到假冒伪劣保健品,消费者可向网购平台投诉、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举报!

文字 | 阮婷

      

打印此页 关闭页面

主办单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