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曾被家暴 离婚后仍遭毒打

时间:2018-03-07

 

2015年陈女士和冯先生离婚了,20176月,陈女士与冯先生协商好,共同居住在冯先生之前的一套房屋中,每个月陈女士需要付一点房租,二人分两间房间居住,互不干涉对方生活。

两人和平相处了半年,20171210日,陈女士晚上下班正在屋中看电视,冯先生回到家关上房门就质问起陈女士:“你现在是不是和别的男人有什么不正当关系?”说着就动起手来,开始激烈地殴打陈女士。

据陈女士描述:冯先生用拳头打她的脸,用手直接抓住她的头发就将其拖倒在地,随后把她直接按在地上拳打脚踢,打完一阵,冯先生休息一会,随后再次质问她这几天究竟去哪了,和谁在一起,气急后再次进行毒打,一直大约持续了近两个小时。期间陈女士曾大喊救命,邻居也作证听到过冯先生家打闹的动静。

夜里12点,冯先生终于停手去睡觉了,陈女士才得以趁机逃出家门,来到派出所报案。

冯先生供认,1210日的前三天,他发现陈女士没有回家居住,虽然明知道陈女士说过是去旅游了,但他并不相信,没来由的怒气让他失去理智。

陈女士告诉检察官,二人在婚内时期,冯先生也曾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动手打过她,后来二人选择离婚。但在离婚后两年包括共同生活的这半年,两人交流并不多,因此陈女士对此次发生被殴打的情况无法理解。此事发生后,陈女士也已从冯先生家搬出。

经鉴定,陈女士因外伤致肋骨骨折2 处以上已构成轻伤二级;其面部软组织挫伤、双眼部挫伤、口腔粘膜破损已分别构成轻微伤。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对冯先生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

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另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暴力、虐待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家庭暴力也作为禁止性规范和惩罚条件写入新《婚姻法》。

如今,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例不在少数,妇女应该勇敢维护自身利益。本案中,陈女士和冯先生在婚内期间,存在被家暴的情形,二人在离婚后,再次生活在一起,无婚姻关系,但冯先生仍对陈女士存在控制、占有的心理,导致他对陈女士继续施暴,构成故意伤害。

在“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静安区检察院在此倡导,被害妇女应勇敢报案,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社会应共同努力,形成尊重女性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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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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