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闫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微信圈一好友购买猕猴当宠物养,经鉴定,该猕猴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闫某批准逮捕。
今年37岁的闫某经过多年打拼,在上海周边地区开了家KTV,事业小有所成。闫某平日里喜欢小动物,接触的人群中有不少是为了彰显个性养宠物的,耳濡目染中他也动了养宠之心。今年上半年,闫某通过微信,花了近万元从自己朋友圈一位好友处购得一只3个月大的小猕猴,只有1.25L可乐瓶大小的小猕猴有着婴儿般娇嫩的皮肤,全身金黄色的柔软毛发,一双大眼睛滴溜溜地转,总是怯生生地看着周围陌生的世界,让人不由自主地生出怜爱之情。因为太小,小猕猴每天吃奶都要人喂食,更别提洗澡啥的了。在精心伺候小猕猴十来天后,闫某就因工作太忙显得力不从心了。
事实上,闫某购买的猕猴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罪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三点:
首先,《解释》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此处,不管是营利还是自用为目的的购买行为,比如购买后当宠物养,都可能构成刑法打击的收购行为。
当然,不知者不为罪。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作了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
其次,根据《解释》的规定,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也属于刑法所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范畴,这是国家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加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角度所作的规定。根据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指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是指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为保护、研究、科学实验、展览及其他经济目的而进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想提醒一点:我国政府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采取了许可证制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对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活动本身进行保护的考虑。
第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的品种繁多,名录很长。目前一些品种的鹦鹉、陆龟、蜥蜴、猕猴等被列入上述保护的范围,养宠过程中,对于自己准备饲养的动物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建议自己先上网查询一下,以避免误踩雷区。
最后,针对上述案例中养宠不慎涉罪,笔者想说,要养宠,先扫盲,既要识宠,又要懂法。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