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随着微信在人们的生活中越来越重要,微信群也逐渐演变成职场的沟通工具。但同时,也有这么一些人,不仅把微信群变成了无聊闲扯之地,还将它变成了一个散播淫秽信息的平台。陈某就是其中一位,作为一个500人左右微信群的群主,陈某工作之余,不仅自己在群内免费发布一些淫秽视频和图片,还纵容其他成员大量传播淫秽视频供他人免费下载、观看,该群最后逐渐演变为一个主要用来传播淫秽图片和视频的群组。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对陈某批准逮捕。
年近40岁男子陈某十几年前从外地来沪打工,一直从事保安工作。 2015年下半年,陈某被朋友拉入一个几百人的微信群,群里都是一些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平日闲来无事,大家就有一搭没一搭地闲扯。有时陈某和其他群友也会发一些淫秽视频和图片供大家消遣,顺便增加点人气。因为入群、观看视频都是免费的,所以该群始终保持着一定的活跃度。期间有人主动或被动地退群,但也常有群友拉新人入群,所以该群一直保持在500人左右的规模。为了吸引眼球,不久后该群就换了一个带有淫秽字眼的名称。
2015年年底,前群主退群,陈某继任成为了新群主。为增加群内活跃程度,也出于好玩,陈某开始陆续在群内发布淫秽图片和视频供大家免费观看,其他群友也陆续上传免费的淫秽视频,慢慢地,群内聊天内容逐渐演变成以发布色情淫秽的图片和视频为主。
或许是因为陈某在现实生活中仅仅是个小保安,却在虚拟世界里管理着500个陌生人的大群,所以他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感。有时群里有人乱发广告、乱骂人,他会进行制止,甚至就直接把这些人踢出群。但是对那些经常上传淫秽视频供大家免费下载、查看的群友,陈某心知肚明却始终听之任之。这样的放任不仅增加了群内人气,也多多少少弥补了他内心的空虚,满足了他作为“管理者”的一点成就感。
自陈某担任群主以来,一直到今年5月底案发,群内成员始终保持在500人左右,群内主要以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为主,累计传播淫秽视频百余部,陈某本人传播淫秽视频就有近二十部。
根据2010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10]3号《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三条: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而2004年“两高”制定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淫秽电子信息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其中,视频文件又包括电影、表演、动画等形式。
本案中的微信群在陈某任群主期间,逐渐演变成了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群内成员远远高于三十人,群内传播淫秽视频均系免费,陈某作为管理者,不具牟利目的,陈某的行为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
检察官提醒: 微信群满足了多人交流的需要,在同一个群组内,实现了图片、文件、视频资料等共享,但是微信群实际上也是个虚拟的世界,在该群组内传播淫秽视频扰乱了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也可能涉嫌犯罪。当然,在一个群组内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要求具备长期性并居于主导地位,如果该群组具备多个聊天主题,并不以淫秽话题、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为主,或者虽在某一时段内以淫秽话题、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为主,但后来又转移至其他主题,则必须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认定该群组的设立主要是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
同时,根据《解释(二)》规定,利用群组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处罚对象是群的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作为群的“主人”,群的创建者拥有群内的最高权限,可以决定群的去留、解散或者恢复群。管理员与创建者基本具有相同的权限,对不符合群要求的成员可以删除,负责群的日常管理,发布群内公告,引导群内讨论话题等,使群得到长久发展。所以,即使群组的创建者、管理者本人不上传淫秽信息,也应当对整个群的讨论内容和刊载信息负责。说到这里,给各群组的创建者和管理者提个醒,管理群组时万不可有“不是我上传、与我无关”的“免责”思想,管理要做到真正地尽责,不仅要积极引导正面信息,对于诸如淫秽电子信息等负面内容更要会筛选,必要时可以删除相关人员,甚至决定群的去留、解散等。
同时,对于主要传播者,鉴于其具体实施了将其占有的淫秽电子信息文件上传至群,将这些文件在群内成员间进行传播的行为,具备社会危害性,理应处罚,我国法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其实这也是给群组内各成员设定一个行为模式,谨防越界。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