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争执引发寻衅滋事 静安区检察院公开听审决定是否起诉

时间:2015-04-01

<事件回放>

2014721凌晨3时许,张某、蒋某在本市南京西路758MOOK酒吧乘坐电梯时,因琐事与范某发生口角,后被他人劝阻。但当张某、蒋某至MOOK酒吧门口准备离开时,见范某正在路边扬招出租车,张某余怒未消,突然上前用拳击打其面部,蒋某亦积极参与,2人一起拳打脚踢,将范某打倒在地。后范某欲起身理论时,2人又共同对范某的面部、头部、身体等处实施殴打,致使其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等,经鉴定,已构成轻伤。范某当即报案,公安人员当日先后从现场和蒋某的学校将2人抓获。

静安检察院检察官审查发现,张某、蒋某同属上海某运动中心运动员。2人在队伍放假期间,在酒吧娱乐时与人发生争执,将人打伤。案发后,张某、蒋某后悔不已,向范某表达歉意,希望范某谅解。20148月,静安检察院鉴于二人系初犯、偶犯,到案后悔罪表现诚恳,结合各方面表现,认为二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决定对张某、蒋某不批准逮捕,并同意二人取保候审。

张某、蒋某的行为在上海某运动中心也引起了不小的震动,相关负责人向检察官表示,运动中心将严加管教,配合后续诉讼活动,并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认为二人入队10余年,日常训练刻苦认真,遵守队纪队规,希望对其从轻处理。二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刻苦训练,加倍努力,希望用汗水来弥补他们犯下的错误。同时,二人会同家属与范某沟通联系,积极争取对方谅解。20151月,张某、蒋某及其家属与范某达成和解协议,对范某作出一次性经济赔偿,取得了范某谅解。

那么对二人是否起诉呢?为进一步强化诉讼公开理念,积极探索终结性检察决定前的公开审查方式,静安区检察院决定举行公开听审会,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侦查机关、群众代表等各方意见,并邀请第三方评议员进行评议、监督,再决定对张某2人是否起诉。

 

<走进公开听审会现场>

2015327,静安区检察院就张某、蒋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召开公开听审会。公安侦查人员、检察院承办人、被害人范某、张某和蒋某及其辩护律师、某运动中心和上海市体育局对口的相关负责人均出席。同时,上海市人大代表张雅玉、静安区人大代表许建文、静安区政协委员周少白受邀担任评议员,10多人静安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旁听,对听审全程进行监督。

听审会上,检察官首先介绍了案情和相关证据,被害人范某、张某和蒋某及其辩护律师对此均没有异议。

“我知道错了,我不但没有及时阻止队友,还自己上去帮着打,对不起队里的管教。”“我触犯了法律,后悔极了,希望检察官能给我一个机会,我一定会好好训练,不会再惹是生非了。”张某、蒋某及其辩护律师分别发表了意见,恳请能有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被害人范某也表示,鉴于张某、蒋某事后的认罪悔过表现,愿意谅解他们,希望他们吸取教训。

上海某运动中心副主任在听审后对检察机关说到:“此次事件让我们非常震惊,在痛惜之余,也深感平时对运动员法制教育的缺失,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引以为戒,加强运动员的法制教育,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希望检察机关能从挽救两个年轻人的角度出发,考虑到他们是初犯,同时也是国家培养多年的运动员,现正值为体育事业作贡献的时候,相信他们一定会从中吸取教训,珍惜运动员生涯,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上海市体育局对口负责人也发表了对本案的意见。

在历时一个小时的听审后,评议员对本案进行了评议:虽然蒋某、张某应该对自己冲动行为的后果负法律责任,但考虑到两人是初犯、偶犯,对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检察机关可以不予起诉。

据了解,静安区检察院将通过对案件整体情况、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的行为、地位进行分析,结合听审会中各方发表的意见,提交检委会讨论后做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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