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公职人员受贿,95后采购员被判刑!

时间:2023-01-30

      

采购员需要为公司选择最适合的供应商,而就这一点小小的权力,却成为了某些“心思活络”的人“吃拿卡要”收受贿赂的依仗。近日,静安区检察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被告人张某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

2021年7月,某公司在举报信箱做日常巡检时发现信箱中有一份匿名信件,内容主要举报公司的95后采购员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向供应商收受贿赂的行为。根据举报信的内容,公司相关负责人与信中张某进行谈话。眼见事情瞒不过,张某只得承认了自己收受多家供应商贿赂的行为,公司负责人将张某扭送至公安机关。

“张某与我司对接采购事宜,他经常假借‘售后’名义打电话暗示我要给他好处费,不然就停止合作。”供应商蒋某作为案件证人向办案人员倒起了苦水。根据蒋某所说,张某会通过电话联系,表示供应公司所提供的建材存在问题,要终止合同。但是一旦向张某支付“好处费”后,张某会立刻“变脸”,对方不仅不再需要退货或者终止合同,还表示将进行长期合作。不过,这样花钱买来的“好态度”仅能维持很短一段时间,就需要重新支付“好处费”,否则张某还会以各种理由来找公司麻烦。

张某的行为并不仅仅针对供应商蒋某,另一供应商范先生表示自己接到了张某同样的电话,电话中,张某说公司采购的产品存在大量“质量”问题,并以此暗示范先生需要支付“质量”问题费用,否则问题无法解决。但事实上,这名供应商所供应的产品质量一直在行业前列,并不存在张某所说产品不合格的问题。

收到张某暗示的供应商共有三家,因为扣除“好处费”后,项目还能有所盈利,三家供应商仍选择与公司长期合作,并在无奈之下,定期向张某支付“好处费”。经查,张某先后共计收受三家供应商“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3万余元,赃款被张某用于个人花销。到案后,张某在家人的帮助下,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检察官认为张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近日,静安区检察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被告人张某提起公诉,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切莫以为自己不是国家公职人员,就不会受到监管,非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职权收受他人贿赂的同样将构成犯罪,检察官提醒,朋友之间来往本是常事,但如果有人将收受贿赂包装成为“人情往来”,必定逃不过法律的惩处,切记莫伸手,伸手难逃法网。

文字丨顾家奇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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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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