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篮高手》背后的知产保护

时间:2023-04-28

      

上世纪末动漫《灌篮高手》让无数80、90后爱上篮球今年五一假期前夕《灌篮高手》电影热映在欣赏这场青春盛宴之际请跟着检察官的视角一起来看看与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如何守护我们年少时的回忆(以下《灌篮高手》仅指电影版)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作品,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因此,更进一步说,著作权所保护的是独创性的表达。也正是基于这一底层逻辑,单纯的思想并不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例如,《灌篮高手》是一部描述热血青年在篮球场上奋勇拼搏的电影,任何人可以根据这个主题进行各式各样的创作,不会构成侵权。但是如果有人接触到《灌篮高手》后拍摄了一部同其一模一样的电影并向公众进行传播、牟利,显然就会涉及到著作权侵权问题。原因在于“描述热血青年在篮球场上奋勇拼搏”只是较为抽象的主题,属于思想范畴,任何人不能垄断这一思想阻止他人对此进行各种创作,否则世上可能除去《灌篮高手》之外就再无其他类似主题的作品,这会与著作权激励、促进人类文化繁荣、发展的初衷背道而驰。但是,在这主题之下,独创性的表达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也是智力成果的集中体现,它可以通过《灌篮高手》这部电影的方式进行叙述,同样可以通过电影或者其他形式进行不同的展现,而著作权所保护的正是这种表达。

《灌篮高手》中的作品类型及权利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灌篮高手》属于视听作品,具体来说,是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

电影作品也可以视作由不同作品组合而成,例如电影剧本是文字作品,动画中的卡通形象都可以是美术作品,配乐、片头曲、片尾曲是音乐作品等,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权利行使模式与《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合作作品有着很大的不同。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换言之,当《灌篮高手》作为完整的一部电影,在面对盗版、盗播等侵权行为时,必需由制作者出面行使权利,进行维权。

合作作品由参与创作的作者共同享有,权利的行使有协商的根据协商,在无法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时,任何一方不得组织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只是在行使权利获得收益时,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如果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在不影响作品整体著作权的前提下,各自对自己创作的部分行使权利。

电影作品可以视作为合作作品的一种例外,类似的还有电视剧作品。但这并不意味着电影作品中的每一位创作者对自己的作品无法行使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由于音乐、剧本、动漫人物等电影要素可以成为相对独立的作品,因此,如果存在单独对于此类要素的侵权行为,例如制售动漫人物的周边产品、抄袭电影剧本等等,其对应的作者是有权主张其权利的。

《灌篮高手》系日本电影为何能受到我国的《著作权法》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外国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家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各个国家之间关于著作权保护的最为重要的国际条约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中国、日本同为该公约成员国。根据《伯尔尼公约》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者为本同盟任何成员国的国民者,其作品无论是否已经出版,都受到保护。同时,公约第五条第二款还规定,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论作品起源国是否存在保护。因此,除本公约条款外,保护的程度以及为保护作者权利而向其提供的补救方法完全由被要求给以保护的国家的法律规定。综上,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伯尔尼公约》,《灌篮高手》虽从日本引进,但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此外,对于《灌篮高手》著作权的保护也是我国知识产权“同保护”的司法政策的具体体现。当前,我国也正在向知识产权强国不断迈进,例如《流浪地球2》等优质电影正在不断提升我国对外的文化输出能力。在将作品对外进行输出时,我国同样希望其他国家能够给予我国作品相同的保护。但是,如果我国放任对其他国家作品的侵权行为在我国发生,那么其他国家就不存在保护我国作品的国际义务,我国输出到国外的作品就很难受到该国的保护,其不利的后果最终将会“反噬”到我国的每一位创作者身上。因此,对于外国作品的保护不仅仅是我国在履行国际义务,更是为了强化国际上对我国作品的保护力度。

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著作权侵权行为中几种较为严重的情形予以了严厉的刑事打击,就涉及《灌篮高手》这类动画类的电影作品而言,常见的可能触犯该罪名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未经授权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灌篮高手》

当前网络媒体中存在着很多规模或大或小的视频平台、网站,部分视频平台、网站的盈利模式是用户通过支付会员费等方式收看电影,平台、网站提供热播的影视剧集吸引用户流量,用户流量提升后,视频平台、网站又可以吸引商家在平台、网站上进行广告等活动并支付一定费用。如果在上述的经营活动当中,视频平台、网站并未获得《灌篮高手》权利人的授权,那么其首先就侵犯了《灌篮高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在“点击数”等标准达到一定量以后,还有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2.未经授权生产、销售周边产品

将电影作品,尤其是动画电影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制作成玩偶等周边产品进行销售,是当前动漫产业中常见的经营模式。《灌篮高手》中的樱木花道、流川枫等人物形象本身属于美术作品,可以单独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而将这些人物形象制作成玩偶、挂件等周边产品属于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以及将产品对外销售分别涉及到了这些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如果存在不法人员在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这些人物形象制作成周边产品并进行销售,就会侵犯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如果侵权产品达到一定数量、金额等标准,就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本院办理的获2021-2022年度品保委刑事及刑事程序类案十佳案例的罗某“小黄人”形象飞行器侵犯著作权案就是一起类似案件,罗某等人以“小黄人”动画中的“小黄人”形象生产飞行器并进行销售,最终触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刑罚,此等教训需引以为戒。

权利的限制

对于作品的保护固然能够激励创作者们继续创作的热情,但是过度的保护就会造成对于知识的垄断,为平衡二者的关系,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对于著作权的行使进行了一定限制,我们称之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过权利人的许可直接使用作品,无需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例如《灌篮高手》热映后,必定会引来相关媒体的新闻报道,在新闻报道当中,如果出现了不可避免援引部分《灌篮高手》桥段的情况,可以无需经过权利人的许可,但是必需说明作品的来源,同时要将援引的内容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是指在特定情形中,他人可以不需要经过权利人的许可,使用其作品,但需要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权利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例如《灌篮高手》的某一帧截图属于美术作品,某绘画教科书可以将其纳入教材当中以供教学使用,此行为不需要经过权利人授权,但是必需要向权利人支付一定报酬,并且说明截图的来源。

文字丨褚年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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