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的“原装”手机竟是“仿冒”,揭开二手“翻新机”面纱

时间:2023-08-28

      

老板,你们的手机是官方正品吗?有发票吗?”“亲,您好!本店出售的手机均是正品,没有发票但有收据。”“老板,你们手机是未拆封全新机吗?”“亲,本店手机均是全新未拆封的原装正品手机,因为要完成销售指标遂提前激活。本店铺支持十五天无理由退换货、保修两年还包运费,请放心购买!”……

上述对话大家是否似曾相识?在网上购买电子产品时,你是否曾被“原装正品”“全新未拆封”等店铺宣传语吸引,甚至花了大价钱结果却买了一台二手“翻新机”?近日,静安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销售“翻新机”案,并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郑某某、章某某提起公诉。

案件起因  

2022年9月王某通过电商平台在一家名为“某某数码商城”的店铺购买了一部某知名品牌手机,因价格实惠且店铺宣传“原装正品”“全新未拆封”,于是下单购买。王某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该手机存在耗电快、常卡顿的问题,怀疑非正品,于是到官方店拆机维修,才得知该手机被“翻新”过,内部存在第三方配件,非原装手机而是“翻新机”,王某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侦查发现,上述店铺向全国各地销售假冒某知名品牌手机,侦查人员快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章某某,并于同年11月至广东省将二人抓获,同时还在仓库内查获尚未销售的涉案品牌手机60余部及零配件若干。经鉴定,上述扣押的手机及零配件均系侵犯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

案情介绍

郑某某为谋取高额利润,萌生了将“翻新机”包装为“原装机”并在网上销售的想法,后郑某某在某电商平台设立了一家名为“某某数码商城店铺”,由其组织、实施翻新、进货,还雇佣了章某某负责协助手机翻新、销售等事宜。

2022年4月至2022年11月间,在明知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郑某某、章某某从市场上购入某知名品牌的二手机及仿冒的手机零配件,通过更换部分零部件、修复屏幕外观、重新组装等方式对手机进行翻新,或是直接购入“翻新机”,后在包装或配件上贴上某知名手机品牌商标标识、条形码,打着“原装正品”的旗号在某电商平台销售。此外,在销售“翻新机”的过程中,郑某某还会比对官网原装正品的售价进行调整,还直接联系或者指示章某某为其网店刷单,提高店铺销量,以吸引更多消费者购买。

郑某某、章某某到案后,均基本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因两人在供述中还提及,在销售过程中为提高销量实施了刷单的行为,而刷单并不属于实际销售行为,若能查证属实的,该部分金额应当在已销售的金额中予以扣除。为全面查清犯罪事实,确保指控准确,检察官调取 了相关平台的刷单记录、资金流水等相关证据。经审计,在已销售金额中扣除80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刷单金额,最终认定郑某某、章某某销售假冒手机的金额达290万余元,待销售金额达20万余元。

同时,检察官还积极推进追赃挽损工作,督促犯罪嫌疑人退出违法所得,后郑某某退缴钱款15万元,章某某退缴钱款2.4万元。

日前,静安区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郑某某、章某某提起公诉。

近年来,随着循环经济的发展,二手交易快速增长,不少人开始在网上出售二手机,这种旧货流通模式不仅能实现物尽其用,还符合减量化、再利用的循环经济发展需求,但也让一些不法分子有了可趁之机,二手机交易市场成为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发地,其中以“翻新机”最为典型。

“翻新机”又称“清零机”,一般是指购入二手机后通过刷机、换屏、更换手机电池及后盖等方式进行翻新,并在更换的配件上加盖已注册商标的标识或条码,以便伪装成“原装正品”对外出售。这种翻新行为不是简单的旧物“修复”,而是“再造”,尽管机身主体可能是来源于品牌机,但这与单纯出售二手品牌机的行为存在本质区别,“翻新机”与“原装机”根本不是同一商品,不能适用商标用尽原则。同时,“翻新机”还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破坏注册商标标识功能,既损害商标权利人的权益,也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因此,对于未经商标权利人的授权或许可翻新二手机,并以“原装机”名义对外销售的,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即使未直接实施翻新的行为,但明知是“翻新机”,仍对外销售的,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各位消费者,线上购买手机等数码产品时应当通过正规渠道,购入后要留意外观是否存在瑕疵、产品是否曾被激活、内部软件是否有使用痕迹等。一旦发现假冒商品,请及时举报!

文字丨阮婷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打印此页 关闭页面

主办单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