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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宠有风险 识宠要谨慎
 
    日期:2016年08月25日
 
 

养宠物之风自古有之。宋代苏东坡在《江城子·密州出猎》中写道:“老夫聊发少年狂,左牵黄,右擎苍,锦帽貂裘,千骑卷平岗。”黄者,黄狗也;而苍,就是苍鹰。虽然时代不断变迁,但人类希望与动物亲近,从中找到安慰与寄托的心理却基本相似。

在日益忙碌的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通过养宠物来调节生活节奏,寄托个人情感,缓解工作压力;老年人也喜欢通过与宠物的互动、沟通来缓解独居的寂寞与孤独;孩子更是喜欢小动物,养宠既可以培养爱心,又能帮助建立责任感……如此看来,养宠真是好事一桩。

然而,近几年抱着侥幸心理,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当作宠物养的事情已经不再是个例,养宠背后的一系列行为可能涉嫌犯罪。近日,记者从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获悉,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类案件呈现出新的趋势。

本期邀请到静安区检察院王伟伟检察官来为我们分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类案件的特点、共性及最新趋势,希望能引起社会重视。

 

本期专家:王伟伟,19816月生,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检察官,自2003年起从事侦查监督工作,曾获上海市第六届优秀侦查监督员、释法说理优秀选手等荣誉称号,办理过多起疑难复杂案件。

  【案例一】
  微信购猕猴当宠物养 明知非法仍为之涉罪

今年37岁的闫某经过多年打拼,在上海周边地区开了家KTV,事业小有所成。闫某平日里喜欢小动物,接触的人群中有不少是为了彰显个性养宠物的,耳濡目染中他也动了养宠之心。今年上半年,闫某通过微信,花了近万元从自己朋友圈一位好友处购得一只3个月大的小猕猴,只有1.25L可乐瓶大小的小猕猴有着婴儿般娇嫩的皮肤,全身金黄色的柔软毛发,一双大眼睛滴溜溜地转,总是怯生生地看着周围陌生的世界,让人不由自主地生出怜爱之情。因为太小,小猕猴每天吃奶都要人喂食,更别提洗澡啥的了。

事实上,闫某购买的猕猴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罪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闫某在明知该猕猴是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仍抱着侥幸心理收买、饲养,最终以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
  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当宠物养可能构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本案中需要指出两点:

首先,《解释》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此处,不管是营利还是自用为目的的购买行为,比如购买后当宠物养,都可能构成刑法打击的收购行为。

当然,不知者不为罪。20144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作了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

其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的品种繁多,名录很长。目前一些品种的鹦鹉、陆龟、猕猴等被列入上述保护的范围,养宠过程中,对于自己准备饲养的动物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建议自己先上网查询一下,以避免误踩雷区。

   

【案例二】
  驯养繁殖的保护物种 无许可证也可能涉罪

30多岁的陈某,初中毕业后一直自力更生做些小买卖,生活倒还过得去。后听说养鹦鹉出售可以赚钱,他便于2013年底在福建老家兴建了厂房,准备开一家鹦鹉养殖场。20149月,他成立了以鹦鹉养殖、销售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同年11月,他开始申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因资料不齐全,直至20159月初前他都没有取得相关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事实上,从2014年初开始,在陈某尚未取得鹦鹉驯养繁殖许可证时,他便在上海郊区租了房子,先后花了20多万从浙江一家具备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公司购买太阳锥尾、蓝黄金刚、粉红凤头、塞内加尔等各类鹦鹉,然后雇佣亲戚全某帮忙饲养、出售。在这过程中,对方公司明确告知他,必须先取得林业部门核发的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后方可养殖这些鹦鹉,可他置若罔闻,一意孤行,一边在淘宝开网店销售,一边在58同城网、QQ上发布销售鹦鹉的广告,并在线下完成交易。

2015年初,陈某通过58同城网卖给花鸟市场的个体户陆某五只太阳锥尾鹦鹉幼鸟,一周内三只鹦鹉因饲养不当死亡,两只养大后被民警查获,一并查获的还有陆某非法养殖、准备出售的几十只鹦鹉。

20158月,当陈某再次出售鹦鹉时被民警查获,现场同时查获的还有其准备出售的金帽锥尾鹦鹉、红肩金刚鹦鹉、黄冠亚马逊、和尚鹦鹉等共80只,经鉴定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保护动物。

最终本案中的陈某、全某、陆某被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说法】
  无证收购、饲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可能构罪

根据《解释》的规定,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也属于刑法所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范畴,这是国家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加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角度所作的规定。而根据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指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是指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为保护、研究、科学实验、展览及其他经济目的而进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想提醒一点:我国政府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采取了许可证制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对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活动本身进行保护的考虑。

或许大家会纳闷,为何收购、出售驯养繁殖的上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物种也构成犯罪呢?驯养繁殖的还叫野生动物么?

首先,从驯养繁殖的整个利益链条来看,驯养繁殖必然伴随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的行为,有收购必然催生供给,而供给则引发猎捕。一旦猎捕或养殖失控,就会给珍贵、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物种造成威胁,甚至有灭绝可能,而物种的灭绝往往是不可逆的。因而,国家对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采用许可证制度。

其次,从有效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来看,濒危野生动物是由于物种自身的原因或者受到人类及其外界生物活动或自然灾害的影响而濒临种群灭绝的危险,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有利于挽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种群,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需要专业知识。任何不专业或不当的驯养繁殖、运输等均可能造成这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死亡,就如本案中陆某无证养殖鹦鹉幼仔,一周内死了三只,实在太可惜了。

最后,从司法实践来看,将驯养繁殖的上述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列入保护的范畴,似乎更具实践操作性。不管是野生还是人工驯养繁殖,物种一致,鉴定才不难。如果非得把人工饲养繁殖的与野生的物种区别开来对待,估计最终引发的鉴定争议就很多。

综上,我国政府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采取了许可证制度,并从刑法层面做了最严格的保护。

 

 

【检察官提醒】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频发 养宠日渐成为主要诱因

根据静安区检察院近三年的数据,涉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呈现出新的态势。

首先,从涉及野生动物的种类来看,品种和数量都呈现出上升态势。2014年,共 22人,涉及售卖象牙制品;2015年,该院共起诉并判刑46人,涉及国家重点保护的鹦鹉、陆龟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非法养殖、购买、出售; 2016年,截止7月底,该院共审查起诉1人涉及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陆龟、蜥蜴、鳄鱼、鹦鹉以及蛇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驯养繁殖的物种,另外批准逮捕1人涉及非法收购猕猴的案件。

其次,从非法收购、出售的用途来看,有往养宠方向靠的趋势。2014年主要集中在做生意过程中,为了营利才冒险非法收购、出售象牙制品;2015年的案件则都是围绕宠物而展开的,基本涵盖了养----买各个环节;2016年的案件,也始终围绕着养宠物而进行。没有购买的需求就没有出售、捕获的动力,有买方市场就会有铤而走险的人。

最后,从嫌疑人的身份来看,既有个人犯罪,也有单位犯罪,既有做点小本买卖的私营企业主,也有高知白领或普通打工仔。但是这些涉罪的人无一例外地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们收购、出售的这些动物是国家保护动物,收购、出售行为都是违法的,他们只是抱着侥幸心理满足自己的爱好或私利。

从这三年的数据来看,相对于以前购买野生动物用于食用来讲,这几年主要用途在养宠;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整个链条来看,养宠或许是最后一环,又或许演变成新一轮出售的第一环;从养宠的需求来看,培养耐心,释放爱心,寻求慰藉,养宠成为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主要诱因之一。

最后,笔者不得不说,要养宠,先扫盲。养宠有风险,识宠要谨慎。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主办单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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