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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盗抢犯罪典型案例——我院办理的林某某涉嫌盗窃案入选
 
    日期:2020年05月21日
 
 

【法律要旨】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要注意把握盗窃罪与其他罪名,尤其是与诈骗罪的区别。盗窃罪与诈骗罪都是属于财物占有转移的犯罪,即盗窃行为与诈骗行为是财物占有关系发生转移的原因。主观方面,两罪都是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非法占有,二者并无区别,但在获得财物的行为特征上,二者有明显区别。盗窃罪行为人获得财物的方式,是一种积极主动的取得行为,无需介入处分人处分财物的因素,即可完成非法占有财物;而诈骗罪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处分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对于行为人而言仅是一种或然性,行为人必须借助处分人处分财物才能完成非法占有财物。

在当前疫情防控调整的特殊时期,利用“健康码”、快递物品指定地点配送等常态化社会治理措施实施盗窃,甚至专门选择各地“举行援鄂英雄回家”欢迎仪式时,趁机混入欢迎仪式现场群众中实施扒窃行为等盗窃犯罪,检察机关一方面要严格落实从严从快的政策要求,既考量社会危害性评价的一般标准,又关注疫情防控时期的特殊危害性及其恶劣情节,从严从快打击涉疫情盗窃犯罪;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主动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和需求,积极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及时弥补被害人损失、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在特殊时期稳定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预期。

【案例】

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男,1996年8月出生,广东省汕头市人,初中文化,上海某公司员工,暂住在上海市静安区。疫情防控期间,上海市各居民住宅小区因防疫需要而实施封闭管理,快递公司派送的物品需送至指定存放区域进行临时存放。2月23日,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到暂住地某小区快递存放区域取快递时,发现快递存放区内存放着大量待取回的他人快递件,遂利用小区保安核验出入人员身份时疏于物品看管之机,便“顺手牵羊”随机窃取他人的三个快递物品。此后,尝到“甜头”的林某某一发不可收,从2月23日至3月18日间,林某某在静安区四个居民小区快递指定存放区域先后20余次盗取他人的快递。3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接群众举报后立案侦查,并于3月18日将林某某抓获归案,在其暂住地查获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品以及食品、衣物等快递物品共计153件。

犯罪嫌疑人指认涉嫌赃物.png犯罪嫌疑人指认涉嫌赃物

4月10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以林某某涉嫌盗窃罪提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通过网络远程视频提审林某某,核实全案证据,引导公安机关又补充调取20余名被害人陈述及购物记录等相关书证,进一步证实了林某某多次盗窃的事实。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涉嫌盗窃犯罪。特别是林某某利用疫情防控期间快递派送物品存取的特殊管理措施,多次窃取包括防疫物品在内的他人大量财物,社会危害较为严重、主观恶性较大,于4月16日对林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向公安机关制发《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提出进一步补充侦查方向和需要补充完善的具体证据。目前,案件正在公安机关侦查中。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依法从严进行刑事追诉。

 


 
 
 
 
主办单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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