伛偻的身躯,蹒跚的脚步,花白的头发……面前的老人眼睛里泛着泪花,拉着我的手一个劲儿地重复着感谢的话语。送走这位老人后,我的心情却久久不能平复。身为检察官,我们办理的不单单是一个案件,背后更是牵扯着一个人乃至一个家庭的命运。望着老人离去的背影,我不禁轻叹一声“可怜天下父母心。”但是还好,案件结果令双方当事人都满意。这个历时三年多的案件终于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案情介绍】 这位老人是申请监督人杨某的母亲马某。2019年11月,房东周某将已拖欠两年房租的租客杨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违约金等共计33万余元。因杨某身患疾病不能出庭,年逾古稀的马某作为代理人代其子参加庭审。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杨某应于2020年3月31日前向周某支付13万元。调解书生效了,杨某却因身患疾病,且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迟迟未履行上述义务。无奈之下,房东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杨某因此成为了失信被执行人。 2020年12月,杨某的母亲马某以杨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来到检察机关,声称调解书当时并非自愿签署,调解不公正,申请检察机关监督。 对本案能否进行民事检察监督? 民事检察监督的监督范围包括对民事调解书进行监督。但作为民事救济的最后一道关口,民事检察监督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只有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才能启动监督程序。 拿到案卷后,我首先认真浏览了本案的民事调解书。从调解书内容来看,双方当事人同意以13万元调解结案,这涉及的是对自身民事权利进行处分,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就调解书内容而言,不符合民事检察监督条件。 那么调解书确如杨某母亲马某所言,并非是其自愿签署的吗?带着这个疑问,我第一时间联系了承办法官和房东周某。承办法官表示,庭审时杨某因身患疾病,未能出席,是其母亲马某以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参加的。马某年龄较大,在庭审时情绪比较激动,曾就是否调解举棋不定,后来还是决定愿意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曾就调解金额多次协商,最终商定为13万元。房东周某表示调解是在法官主持下进行的,双方都是自愿的,马某所谓的“非自愿签署”不属实。我又调取了案件庭审笔录,庭审笔录也印证了法官的话。庭审笔录记载马某曾对房东周某愿意调解结案表示感谢,也先后向房东提出8万的调解金额,后又提高至10万的调解金额,经过反复协商后,最终双方达成了13万的调解协议。 了解到情况后,我又一次找到了马某。面对这位老人,我拿着庭审笔录,跟她说明情况,进行释法说理。告知她只有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下所签的字才属于“非自愿”情形。“老人家,简单来说,只有您当时签字的时候不知道您签的什么内容,是被骗签字的;或者是当时被别人逼迫签字的,只有属于上述类似这种情形的,才符合我们监督的条件。但是根据庭审笔录和我了解的情况,您当时其实是同意13万的调解结果,自愿在上面签字的,对吗?”“字是我签的,但现在杨某名下没有财产,他又患了疾病,我们其实是愿意还债的,但没那么多钱,确实存在还款困难。”老人犹豫了许久,向我道出了实话。 我坐在办公桌前,看着案卷陷入了沉思。本案的调解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也是自愿签署调解书的,申请人的申请监督理由无法律依据,依法应不予支持其监督申请。本案到这里似乎就应该划上句号。但是面对年迈的老人,我的心中却久久不能平静。民事检察监督是民事救济的最后一道关口,申请人来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是抱着最后一丝希望而来。虽然本案在我这里能够以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方式了结,但这样的结案方式,能够让当事人满意吗?这样“案结事不了”的结果显然并不是最优解。 本案是否能够再次和解? 想到这里,我坐不住了。如何能够真正实现案结事也了,怎样找出本案的更优解,成了我下一步的思考方向。看着庭审笔录,我又心思一动:既然双方在庭审时能够以13万元调解结案,那么是不是还有执行和解的可能呢? 带着这个希望,我又一次与马某进行沟通。“老人家,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现在法院已经将您儿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给他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如果有能力还钱的话,还是应该要还的……”我从情、理、法多个角度谆谆劝导着老人。在我的一番劝慰下,老人终于松了口。“检察官,我也不想我儿子成为老赖,我作为妈妈,也想帮他一把,但年纪大了,确实没那么多钱。”听到老人的话,我松了一口气,看来执行和解有希望!接着我又马不停蹄地联系房东周某。周某一开始并不同意和解,怒气冲冲地说道:“检察官,不是我不配合,是对方太过分了。明明在法院都调解好了,现在又来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说调解并非自愿。”我又开始耐心地做着周某的工作,“你在对方严重违约情况下未积极行使救济措施也有欠缺,现在杨某患有疾病且名下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本案虽已进入执行程序,但从执行效果来看并不理想。与其程序空转,不如我们从实际出发来切实解决问题。”一番话娓娓道来,周某沉默了一会,最后她说要考虑一下,过几天给我答复。 第二天,我就接到了周某的电话,她说“检察官,我愿意相信你,我同意和解,不过金额最少要10万元。”看到周某抛出的橄榄枝,我觉得双方和解的希望近在眼前。 寻找最优解的解决方案 考虑到本案已经进入了执行程序,既然双方有和解意向,那么是不是可以尝试通过检法联动的方式,来彻底解决本案的执行问题?我院曾与静安区法院共同会签《民事执行案件监督、协作备忘录》,检法之间已形成了良好协作默契,推动执行攻坚工作已达成诸多共识。 说做就做,我立刻联系了该案执行阶段的承办法官。听完我的来意,执行法官表示愿意会同检察机关一起推动本案,促成执行和解。 为尽可能实现一次性化解双方矛盾纠纷,我电话联系了马某,跟她说明检察院、法院都在积极推动,力促本案圆满解决,希望她能够拿出和解的诚意来。第二天,马某就将10万元汇入法院的执行账户,并亲自来到检察院,向我出示了转账凭证,同时以杨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我提交了撤回监督申请书。看着老人欲言又止,我明白她在担心法院执行的事情。我郑重对她说:“老人家,您放心,这件事情我们一定争取圆满解决。” 在马某转账至法院执行账户后的第四天,我陪同房东周某来到法院,周某了解到执行款已到账,且不久就可以划拨到自己的银行账户中,对法院和检察院表示万分感谢。周某激动地说:“这么多年了,还以为这笔钱永远要不回来了,谢谢检察官、谢谢法官!”最终在执行法官和我面前,周某向法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 至此,双方当事人纠纷彻底解决,本案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思考仍在继续 逾期三年的房租终于付清,当事人双方都自愿撤回两个案件的申请,实现了检察监督与执行案件均化解的双重质效,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圆满效果。 回想整个办案过程,我感慨颇多:一是在“履职”上下功夫,坚持法律思维。本案系调解结案,且不符合启动再审的条件。通过调查核实,发现申请人的申请监督理由不能成立,就要对其进行释法说理,告知其相关法律规定,切实维护司法权威。二是在“用心”上再加力,实现良好效果。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但是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又患有疾病,案件陷入僵持状态。这时就更要多想一步,不单单以结案为导向,更应以事了为目标。尝试转换办案思路,通过耐心倾听,实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破冰,尽己所能解决问题,为当事人执行和解打下良好的基础。三是在“协作”上做文章,确保最优质效。在检法双方签署备忘录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检法协作平台,通过联系执行法官共同寻找案件最优解,检法协同助力执行到位,实现检察监督案件与执行案件均化解的良好效果。 这个案件只是我办案多年的一个小小缩影。办案仍在继续,我也还在路上,一颗炽热的检察心仍在跃动。法律无情人有情,希望我这颗炽热的检察心能传递给当事人更多的司法温情与检察温度,让每个案件都能够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价值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