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6日,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吕永杰(正局级)涉嫌挪用公款、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永杰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书指控:2003年12月至2006年6月,被告人吕永杰在担任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总裁、董事长,梅林股份董事长,上海正广和网上购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上购物公司”)董事长,上海正广和饮用水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负责公司全面工作等职务便利,擅自决定将公款提供给他人用于经营活动,情节严重。1997年至2003年间,吕永杰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晋升、企业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2000年4月至2011年,吕永杰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处置达能亚洲有限公司转、受让网上购物公司股权收购款,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吕永杰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被告人吕永杰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