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检察调研
“检察开放日”活动的现状分析与思考 时间:2015年12月22日

办公室 陈晓云 牛军莹 戈证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司法公正的要求日益提高,“检察开放日”活动作为宣传检察职能、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载体,受到各级检察机关的重视。目前的“检察开放日”活动存在着活动内容多以宣传检察职能为主;活动形式多以参观、展示、互动等模式为主;参加人员多以特定人群为主等特点,在活动效果、活动内容、活动形式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提升。未来完善“检察开放日”活动应丰富开放内容,创新开放形式,增强活动的吸引力;扩大参与人员的选取范围,提升活动的影响力;实现资源整合,形成合力,提升活动的生命力。

关键词:检务公开;“检察开放日”活动;分析思考

每一种制度,每一项机制的完善和成熟都需要一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检验才能逐步成熟。自2010年5月28日高检院举行首次“检察开放日”活动以来,检察机关在短短二年半的时间里,通过深化理论研究,积极实践探索,总结了不少成功经验,使“检察开放日”活动逐步地制度化、规范化。

一、“检察开放日”活动目的与意义

从1998年高检院下发《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试行“检务公开”的决定》以来,检察机关更加注重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依法、充分、如实地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活动和事项,主动把执法过程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十多年来,随着“检务公开”的实施和不断深化,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晓度、认可度、满意度以及对检察机关执法的公信度不断提升,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眼中也越来越真实和明晰。

为进一步推动和深化检务公开,密切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使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监督和支持检察工作,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根据高检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开展 “检察开放日”活动,创新和丰富检务公开的形式,进一步拓展检务公开的范围。“检察开放日”已经成为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途径,成为推行阳光检务、深化检务公开的有效载体,成为展示检察工作的平台和社会各界了解检察工作的窗口。

所谓“检察开放日”,是指各级检察机关在推进日常检务公开工作的同时,每年在指定时间,以一定的主题或内容,依法集中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保密事项的活动和内容,与社会各界面对面地沟通交流,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使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充分地了解、理解、监督和支持检察工作。这一活动作为检务公开的崭新形式,和落实检务公开的重要抓手,具有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不言而喻。

(一)“检察开放日”活动具有法理根基

我国宪法赋予了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明确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这就要求检察机关理应把权力运行的过程告知人民,接受人民的监督,虚心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检察开放日”活动正是基于这一目的应运而生的工作形式,保障人民群众充分了解检察职能,了解检察权的运行,从而更好的行使自己的参与权、监督权。

(二)“检察开放日”活动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而“检察开放日”活动具有保障司法民主的价值功能,是检察机关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执法理念的重要体现。通过这一活动,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搭建了交流平台,有利于营造出人民群众关注检察、了解检察、支持检察的良好关系,有利于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更好地履行检察职能,行使检察权。

(三)“检察开放日”活动能够提高法律监督的公信力

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具有“法律监督性”、“法治控权性”和“地位独立性”的基本特点,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推动国家法治进程的必然要求,同时,强化对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制约,也是检察权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本质要求,接受群众监督,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批评,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保证。“检察开放日”活动通过检察机关与社会各界“面对面”的交流与沟通,让人民群众零距离地了解、感受检察工作,使检察机关进一步了解社情民意、倾听民众呼声,拉近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距离,给检察机关在公开透明环境下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了有力保障,也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的主要途径。 

二、“检察开放日”活动之现状

2010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随后全国检察机关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检察开放日”活动的主要内容、活动要求、时间安排和参加人员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6月22日出台了《关于上海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的实施意见》,据不完全的统计报告,我市各级检察机关在2010年7月至2012年11月两年多时间内,共举行“检察开放日”活动50余次。

(一)我院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的基本情况

我院于2011年11月24日举行了主题为“主动接受监督,推进检务公开”的首次“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市人大代表、廉政监督员、新闻媒体记者、街镇居委会干部代表、共建单位代表等40人参加。活动期间,代表们通过参观办案工作区、侦查指挥中心、控申接待室、院史陈列室,听取二分院检察工作情况报告;观看《二分院简介》和《“11.15”专案纪实》专题片,与院领导、干警座谈等形式,较为全面的了解了检察职能和我院的检察工作情况,活动结束后,《检察日报》、《文汇报》、《上海法治报》及SITV等多家媒体对此次活动进行了宣传报道 ,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影响。

这次活动的举办,使我院在“检察开放日”活动开展方面形成了初步经验。今年9月份,我院制定了《关于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的实施意见》,从指导思想、工作原则、邀请对象、活动要求、组织领导、媒体宣传等六个方面对“检察开放日”活动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加强了“检察开放日”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二)“检察开放日”活动现状之特点

综观我院及上海各级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的情况,可以看出目前“检察开放日”活动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活动内容多以宣传检察职能为主。目前开展的“检察开放日”活动,主要是介绍检察机关性质、任务、机构设置和检察工作情况,基本属于检察职能宣传和普法教育。

第二,活动形式多以固定模式为主。高检院下发的《通知》中,规定活动形式可采用参观、展示、互动等,综观目前各级检察机关开展 “检察开放日”活动的主要形式,基本没有超出这三种形式。

第三,参加人员多以特定人群为主。从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以来,各级检察机关邀请的活动对象,主要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人民监督员新闻媒体记者,及其他与检察机关有工作关系相对特定群体。

(三)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从上述特点中不难发现,“检察开放日”活动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活动效果有待进一步提升。目前,绝大部分检察机关在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时,倾向于职能宣传和普法教育,倾向于主动介绍和选择性灌输,倾听社情民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方面做的不够,影响了活动的社会效果。

二是活动内容不够丰富。从已经开展的“检察开放日”活动内容看,都是围绕高检院明确的主题内容的总体框架,全面地介绍检察机关职能、性质、任务,以及总体的工作情况、执法办案情况和队伍建设情况。虽然这些内容已经让更多的人民群众知晓检察机关,了解检察机关,破除了对检察机关的神秘感。但是,所有这些并不足以满足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的好奇心,而且缺乏专题性,活动效果不能深入人心。

三是参与人员不够广泛。基于实际操作层面的种种考虑,各级检察机关在确定受邀参加“检察开放日”的人员问题上,往往存在参与面较窄,人员相对集中的问题,基层普通百姓参与活动的机会很少。

四是活动形式缺乏创新。目前,各级检察机关开展活动的形式基本是集中于专人参观、召开座谈会、观摩庭审、观看专题片等较为成熟的形式。如何综合运用多种形式,特别是充分利用新型载体方面的探索不够。

三、对策和建议

结合我院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此项活动不仅要创造一个与人民群众面对面沟通、交流的平台,更要在效果上真正做到:让群众走得进来,即人员要广泛;看得下去即内容真实丰满;记得住即形式新颖;用得上即体现效果。

(一)丰富开放内容,创新开放形式,增强活动的吸引力

开展 “检察开放日”活动的目的,就是让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更加了解和支持,使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姿态和信息能向社会广泛传播,在全社会营造出公平正义的良好氛围。因此我们可以在固有的内容、形式上,结合人民群众所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对检察工作还不知晓的内容,以及各级检察机关的区域特色、工作重点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以生动活泼、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开展活动,进一步深化活动效果。

一是围绕检察宣传功能,运用宣传平台,突出内容专题性。目前“检察开放日”活动多是以“主动请进来”的形式,整体地介绍检察工作和检察亮点,为了让“检察开放日”活动长久地具有生命力,成为真正促进检察工作良性发展的有益手段,可以围绕检察宣传功能,利用各检察机关的门户网站播放本院的专题片,在全面介绍检察工作的同时,突出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具体职能,性质及工作亮点、特点等,有针对性、专题性地确定主题内容。如开展“未检专题”、“监所专题”、“预防专题”等。

二是结合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运用现代载体,拓展活动内容。检察机关在活动策划时可以更多地从受众的需求入手,通过官方微博即时发布、介绍“检察开放日”活动的情况,征求群众意见;也可结合人大代表联络工作,通过走访代表,听取代表意见的方式,将群众最为关心、关注的内容在活动中予以展示,拓展活动内容。

三是结合日常检察工作,以“常态化”形式,提升活动效果。检察机关在每年组织1到2次相对重要的主题开放日活动基础上,结合检察文化建设,建立常态化开放的静态展示空间和展示内容,使参观者直观感受检察机关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成效。如控申接待室、案件管理中心、院史陈列室等均可纳入其中。另外检察机关还可结合日常检察工作通过微信、QQ等当今流行的网上聊天载体,及时、快速地解答热心网民的问题、疑惑,使更多、更广泛的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有更直接、更感性的认识。

(二)扩大人员的选取范围,提升活动的影响力

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就是想让更多的人民群众了解、支持检察机关;让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社情民意;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保廉洁,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那么扩大人员选取的范围,就是提升检察工作社会影响力的重要基础。

1.不同层面地选取受邀人员。不同层面的人员,对事物有不同的认识和见解。“检察开放日”活动的受邀人员应该来自于不同的社会层面,不应只局限于目前所邀请的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特殊群体。第一,这些特殊群体本身已有许多途径可以了解检察机关;而由于这些受邀人员的特殊性,也难以获得其真实的想法。鉴于此在选取受邀人员时,应该给那些真正对检察机关“知之甚少”的广大基层群众提供机会,并以合适的方式来参加“检察开放日”活动,检察机关应有自信地向各个层面的社会群体发出邀请,展示检察工作,接受他们的“检阅”;第二,从“检察开放日”活动的初衷而言,那些真正来源于基层的群众才是“检察开放日”活动应该重点关注的对象,不能因为组织不方便,或担心出问题而将他们排除在外,应当向广大的社区和乡村群众开放,扩大基层群众参与的比例,提升检察工作的公信力。第三,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各院的实际情况,院辖区的特点,以及活动的主题内容,尽可能多地邀请某一方面的专家、代表参加,如开设“学生专场”、“国企专场”、“街道专场”等,增强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探索受邀人员的审核机制。从有利扩大参与面入手,不同层面地选取受邀人员,就需要检察机关在人员选取方面确定一定的筛选标准,制定审核制度。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化高速发展的社会,检察机关也可以利用信息化的手段,在“检察开放日”

活动举行之前的一定时间段内,通过各自的门户网站、检察微博、新闻媒体等载体,将活动的信息向社会公布,社会各界的人民群众可以通过网上、电话等途径报名参加,最后由检察机关按照筛选标准和审核制度,对报名人员身份进行审核决定,最终公布受邀人员。这样一来,“检察开放日”活动的过程也予以公开,更加增强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提升了法律监督的公信力。

(三)资源整合,形成合力,提升活动的生命力

目前,各级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都是自主决定活动的时间、主题内容、活动方式等,形成了一个分散作战,各自为营的状态,这种各自为政的现象,既不利于形成工作合力,也会消减活动的社会效果。为了使“检察开放日”活动更加贴近基层、贴近群众,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检察机关可以在全市或分片区建立“检察开放日”工作的沟通、交流和协作机制,通过定期举行情况通报会、工作推进会等,积聚大家的智慧,合力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并为今后制定“检察开放日”活动的相关工作规范奠定基础。为扩大“检察开放日”活动的社会影响,各检察机关之间可以联合举行“检察开放日”活动,在主题策划、资料准备、媒体宣传等方面实现充分的资源共享,形成合力,进一步深入开展“开放日”活动,提升活动整体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