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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提抗的一起健康权纠纷案经再审达成和解 时间:2016年09月30日

  2013年10月,夏某在本市南京东路上海某服饰销售有限公司商场二楼防火门处摔倒受伤。夏某因与该公司就赔偿一事协商未果,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在内的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一、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夏某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且涉案商场消防设计及消防工程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故均未支持夏某诉请,而由该公司自愿补偿夏某部分损失。夏某向市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我院申请监督。我院审查后认为,有新证据足以认定该公司消防通道踏步设置不符合规范,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对夏某损害结果的发生存有明显过错,法院侵权责任分配存有不当,遂提请市院抗诉。市院向市高院提出抗诉后,市高院裁定二中院再审。二中院经审理,对新证据予以认定,期间双方达成和解,该公司自愿另行补偿夏某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