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邹某向上海某房地产公司购得商铺一套,并始终空置该商铺。后上海某房地产公司委托某物业公司将该商铺连同周边商铺对外出租,由上海某娱乐公司作为KTV经营使用。2010年10月,邹某发现商铺被侵占后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原状、收回商铺并支付使用费。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该商铺已被上海某娱乐公司打通经营KTV,不适宜分割,对邹某排除妨害的诉请未予支持,仅判决上海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使用费。邹某向市高院申请再审亦未获支持,遂向我院申请监督。我院审查认为,所有权作为绝对权,排除法定原因外任何人对所有权的侵害或侵害的可能性,法院判决对邹某商铺所有权进行限制的理由,既非法定原因,亦缺乏相应事实依据,遂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请市院抗诉。市院审查后向市高院提出抗诉。日前,市高院经再审,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改判上海某房地产公司、上海某娱乐公司将系争商铺返还给邹某,并恢复原状,同时判决上海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使用费至实际返还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