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起,被告人陈某从他人处购买他人身份信息及虚假身份证复印件,通过李某(另案处理)陆续向银行申领信用卡97张,套现、透支消费共计人民币96万余元。区院对陈某以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因涉案数额巨大,建议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0至11年,并处罚金。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归还了全部银行欠款并取得谅解,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发生,依法可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区院以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我院审查认为,陈某冒领信用卡数量和透支金额巨大,其行为严重破坏我国金融秩序,其归还银行欠款的行为不属于我国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一审判决确系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故依法予以支抗。日前,二中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改判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