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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支抗的一合同诈骗主从犯认定错误案二审改判 时间:2019年01月25日

      2014年11月至2016年1月,上海某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臧某、吴某(均另案处理)伙同该公司财务主管张某,明知公司没有拍卖资质,而虚构其可以收购、展览、拍卖藏品,采用高估藏品价值等方法,诱骗被害人签订服务合同,骗取300余名被害人展览费、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区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张某在本案中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区院以法院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提出抗诉。我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掌控涉案公司资金运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依法认定为主犯;张某犯罪数额巨大、具有累犯情节,应判处10年以上刑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致量刑畸轻,故我院依法予以支抗。日前,二中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定被告人张某系主犯,以合同诈骗罪改判其有期徒刑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