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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支抗的一合同诈骗案二审获改判 时间:2019年02月19日

      2018年7月,被告人张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但未认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一节涉及金额为12.2万元的犯罪事实。区院以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为由提出抗诉。我院审查认为,区院起诉的被告人张某以借款冲银行流水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邵某某12.2万元一节犯罪事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对该犯罪事实未予认定,确系事实认定错误,致量刑不当,区院抗诉依据充分,我院依法予以支抗。日前,二中院经审理,依法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以合同诈骗罪改判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4年7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