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区法院以被告人杨某、黄某贩卖毒品2.61克,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但对检察机关指控的杨某贩卖毒品11.53克未予认定,区院以法院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致量刑不当提出抗诉。我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杨某虽始终不承认涉案房间内的11.53克毒品为其所有,但现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并且排除了其他可能性怀疑,足以证明房间内查获毒品确为其所有,原审判决未对杨某住处查获的毒品予以认定,系事实认定错误,致量刑畸轻。据此,我院依法予以支抗。二中院审理后,采纳我院支抗意见,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日前,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改判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